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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0 生效日期: 2009-10-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09)56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制定郑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2009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以上,参保人数达到80万人(不含省直、部分垂直管理行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发展成果,参合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二)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9年秋季新学年开学时市属大中专学校及时开展学生参保工作,年底前将市属大中专学校(含民办)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省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驻郑省属、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三)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开展调研,研究制定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研究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范围办法。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土地出让所得、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委、市总工会。
  (四)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80元补助政策。根据基金收支的情况,2009年适当提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3年内逐步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等因素合理设置封顶线,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达5万元。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要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3年内分别提高到75%和60%。2009年在30%的县(市)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同时启动其他县(市、区)门诊统筹工作。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推行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度,实现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等异地就医。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研究城镇职工、农民工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看病,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救助或补助,保障困难居民有病能及时医治。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医保补助“一站式”服务,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2009年,在全市50%的县(市、区)开展同步结算工作,2010年在全市全面开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二、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根据国家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切实保证所有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委。
  (八)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对国家基本药物实行规范的公开招标采购,降低采购价格。建立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基本药物的机制,通过规范的竞争,确定配送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
  (九)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我省确定的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建立健全包括医药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内容的决策制度,提高价格决策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
  (十)执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起3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鼓励优先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在我市分步推进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零差率销售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十一)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网上招标采购集中配送工作,并适当扩大采购配送医疗机构范围。认真落实省构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意见和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三)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中央投资和省补助资金争取工作,抓紧编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经过3年努力,使每个县至少1所县级医院和1—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城市社区都有比较完善的卫生服务网络。2009年,实施1所县级医院、15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5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改造工作,新建改扩建100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为96所建制乡镇中心卫生院配备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备,为1318所村卫生室配置基本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十四)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启动全科医生培养规划和农村卫生人才培养“51111”工程。采取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到城市大医院进修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要求。2009年要根据省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培训规划,培训规划经费分级负担意见根据省要求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基础能力建设。继续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中医基础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安排启动实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专项建设规划,逐步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逐步改善疾控和急救机构的设施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六)认真落实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普及健康知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卫生系统电子信息化建设,2009年底市区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以上,各县在5%农村居民中先行试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由基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承担,实行电子信息管理。抓好国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实际,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公共卫生项目。同时,从2009年开始,启动实施5类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即: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2000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乳腺癌检查;为3.1万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为33.13万农村育龄妇女进行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1万例复明手术;完成8.5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爱卫办、人口计生委。
  (十七)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卫生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紧急救援、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妇幼保健、传染及精神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09年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在做好国家规定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普及健康知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十八)严格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发文之日起,冻结全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现有人员编制。有关部门要开展调研,摸清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实有人员、经费管理形式等情况,按照省编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对现有人员重新择优聘用,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分流,新增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十九)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在核定人员编制基础上,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管理办法,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事局。
  (二十)探索社区首诊制工作。制定分级诊断标准,引导居民就医首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二十一)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调研工作。公立医院改革情况复杂,应实行先行试点、鼓励探索、逐步推开的原则。一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二是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三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四是改革补偿机制,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进行补偿。五是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2009年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开展现状调查,借鉴先进经验,拟定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二十二)制订区域卫生规划。根据省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研究制订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区域卫生规划。2009年制定《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明确中心城区和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规划局。2009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起步之年。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2009年各项改革目标的实现。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改革创造经验示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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