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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6 生效日期: 2009-10-26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文号: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该《办法》,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如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控职责,明确了禁止行为,严肃了法律追究。《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全省保险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的有利契机。
  二、认真传达、深入学习。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确保每一分支机构和每一名员工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积极自查、切实整改。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要逐条对照《办法》的各项要求,对200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保险中介业务逐笔逐项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湖北保监局。自查报告应具体、详实的说明存在问题的环节,违法业务的数量、金额、责任人等,并据实填写附件一(专业中介机构填写附件二);整改措施应切实有效,避免空泛。我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得到有效整改的问题将酌情从轻处理,对抽查中发现自查报告未如实反映、整改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问题,我局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强化管控、堵塞漏洞。各保险公司要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保险中介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围绕经营行为合规性、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强内控,规范经营。
  我局将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大对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将严格依照《办法》的要求,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本通知及附表电子版请于湖北保监局网站下载(//hubei.circ.gov.cn),自查报告纸质版报湖北保监局中介处,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
  联系人:徐静、郜燕
  电 话:027-88937737、88937728
  传 真:027-88937705
  邮 箱:jing_xu_01@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自查情况表(保险公司填写)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违法行为类别 序号 保单号 险种 涉及保费金额(元) 违规金额(元) 经办人 审批人 经办机构 备注
一、通过中介渠道套取费用 虚挂
应收保费
1
2
3
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 1
2
3
编造退保 1
2
3
虚开
税务发票
1
2
3
二、账外暗中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
2
3
三、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
2
3
四、串通保险中介机构或人员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1
2
3
五、串通保险中介机构或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
2
3
六、虚假中介业务、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1
2
3
七、虚构保险代理人资料 1
2
3
八、其他 1
2
3
填表说明:1、“其他”栏内填写除以上类别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业务;
2、每种类型违法违规业务应逐笔逐单填写,序号不足请自行添加。
3、表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2: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自查情况表(专业中介机构填写)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违法行为类别 序号 保单号 险种 涉及保费金额(元) 违规金额(元) 经办人 审批人 备注
一、协助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套取费用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套取费用 1
2
3
4
5
协助保险公司编造退保,套取退保金 1
2
3
4
5
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1
2
3
4
5
二、账外暗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
2
3
4
5
三、与保险公司串通进行虚假理赔 1
2
3
4
5
四、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虚假中介业务 1
2
3
4
5
五、其他 1
2
3
4
5
填表说明:1、“其他”栏内填写除以上类别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业务;
2、每种类型违法违规业务应逐笔逐单填写,序号不足请自行添加。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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