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印发《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2 生效日期: 1995-07-22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投资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加大对地方财力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以市财力、财政专款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邮电通讯设施费、采煤沉陷搬迁资金、公路建设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担保的国内外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及国家或省用于我市公益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投资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是市政府对市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主管市投资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及招标标底的确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受计委委托,对列入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的市投资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市计委根据结论意见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初步设计文件在报送市计委的同时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受市计委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计委根据审查结论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第六条 城市维护费安排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委托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市建委批复。 
  第七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立项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其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认定,交由原批准机关下达调整计划,作为工程结算或决算时增减投资的依据。 
  第八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承发包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其工程标底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后的标底由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联合签发《工程标底审查定案通知单》。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凡未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联合签发的标底,财政不予拨款。 
  第十条 以预、结算(包括议标)方式承发包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施工企业编制的预、结算书及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定案后的工程预、结算书,由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通知单》并加盖工程预、结算审查专用章,报送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作为安排投资和拨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经审查工程预、结算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凡与市投资工程项目相关的供电、给排水、供气、供暖、邮电等配套工程,其工程的预、结算必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认定。未经审查认定的预、结算,市财政及有关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材料变价、政策调整、现场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不可预见因素,须经由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作为调整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后,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前期费、交纳的各种税、费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与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方可列入工程总投资。未经核实认定的各项税、费不得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五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购置的钢材、木材、水泥、大宗室内、外装饰材料和主要设备,应按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不论工程项目采用哪种供料方式,建设单位须将上述材料、设备按品种、规格或型号、数量、单位、材质、生产厂家、采购地点,填报《材料(设备)购置计划书》,在采购前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审查后的材料、设备购置计划作为工程结算时,材料、设备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凡未经审查材料、设备购置计划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其材料价差、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工程投资。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后的材料、设备购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故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须及时将调整计划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 
  第十八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后,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参与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基本建设、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等各项专款的计划、拨款及建设过程中各项税、费的减免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应本着公正、合理、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积极努力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监督。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因工程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追究中心及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