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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增加第二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业务,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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