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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 2009-11-05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09〕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促进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09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增长的范围
  我市所属的各类企业。
  二、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8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660元为基数,确定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三、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 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 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 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人均实发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660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 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 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四、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属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以及与之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对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及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将贯彻工资指导线的落实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009年企业工资增长审核备案表
  //www.zibo.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0911100915535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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