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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1 生效日期: 1995-05-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函[1995]93号)

 
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们在1995年6月1日前发布施行。 
  附:《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的决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盐业调节基金的来源 
  1、从1994年5月20日起,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按盐的实际销售数量(含调拨供应和直接批发、零售数量),每吨盐提取五十元调节基金。 
  2、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提取的调节基金60%按季度上缴省盐业公司,省盐业公司全额转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其余10%交当地地、州(市)财政专户储存。 
  3.调节基金在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基金处理。 
  二、盐业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稳定盐业市场,平抑盐价的补贴性支出:衔接毗邻省区、毗邻地区食盐价格造成的亏损;因市场波动或受灾等紧急调盐突增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亏损等。 
  2、盐的仓储设施建设,盐业企业经营设计建设,防治碘缺乏病的基础设施建设。 
  3、盐矿开发工程。 
  4、超库存定额储备的临时借款。 
  5、多种经营开发项目借款。 
  三、盐业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 
  1、盐业调节基金实行以盐养盐,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2、使用范围中第一、二、三项实行无偿使用,第四、五项实行有偿使用。 
  3、盐业调节基金由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四、盐业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 
  1、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一项的,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报省盐业公司初审后,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所需款项在省统筹基金中解决。 
  2、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二、三项的,实行分级审批: 
  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申报同级财政审批,报省盐业公司备案,所需款项在地、州(市)掌握的基金中解决;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基金使用报告,地、州(市)盐业公司申报同级财政初审,省盐业公司复审后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所需款项原则上在地、州(市)掌握的基金中安排,困难较大的由省统筹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三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盐业公司提出立项报告,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所需款项在省统筹基金中安排。 
  3、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四、五项的,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报请同级财政审批,并报省盐业公司备案,所需款项在地、州(市)掌握原基金中安排。 
  4、使用盐业调节基金应填报“盐业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批准用于基建的,使用单位应填报“基金使用责任书”,并按要求使用。 
  五、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1994年5月20日至本办法下达前已经提取的盐业调节基金,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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