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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档案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 2009-11-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吉人社办字〔2009〕8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劳动者档案管理,有效解决因个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劳动者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劳动者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一并下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因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劳社薪字(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五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科(处)负责。
  第七条 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负责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薄;
  (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各类证明材料(派遣、调配、入伍、知青上山下乡手续的存根);
  (四)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因火灾、被盗等而全部或部分损毁的有关证明手续;
  (六)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工种卡、工作证、入伍证、职工登记表、劳动调配(调转)、晋级增资、考核、学历、奖惩、政审、任职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材料;
  (七)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八)《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证据充分、材料齐备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当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及相关附件归入职工档案,作为确认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时间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现家庭住址
省    市(州)    县    街(委)   组  号
初次参加工作单位
岗位工种
入伍、下乡、上学时间、地点
用工、派遣、入伍、下乡手续发放部门
用工、派遣、入伍、下乡手续编号
参加养老保险时间
帐  号
工作简历
时  间
工作单位
工作岗位
证明人
用人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经审核确认      同志初次参加工作时间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需附相关申报材料;2、此表为劳动者档案丢失后认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3、此表无附件无效。
  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
  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五、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六、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参加工作时所在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职工登记表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其中,三至七项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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