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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6 生效日期: 2009-11-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9〕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公民,而且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观念,克服模糊认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消除偏见,积极引导,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动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格局,逐步步入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轨道。要认真落实安置帮教中的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认真制定工作制度和规程,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真正把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豫综治办(2007)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齐抓共管,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安置帮教工作整体推进。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多办实事,不断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司法行政部门要承担好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大协调力度,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公安部门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衔接和管控工作,依照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刑满释放的“危安犯”“危顽犯”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管控,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藏独”“东突”邪教等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加强监管,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严密监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民政部门要为一些年老体弱、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符合救济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在资金、师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指导;财政部门要继续在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也要从实际出发,努力为安置帮教工作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要积极探索组织社会力量进行义务志愿帮教的办法,组建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动员全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努力形成安置帮教工作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良好运行机制,开创安置帮教工作的新局面。
  三、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第一,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一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这部分人如果不能解决基本的生活生存问题,很有可能重蹈覆辙。二是在监狱、劳教所没有改造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强制性教育改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中心,专门接收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对象,利用社会资源,根据回归人员技能需求,分解到不同的培训学校,使这些回归社会的高风险人员出狱(所)后,能有一个可以暂时栖身的“家”,让他们学技术,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防止流落街头重新违法犯罪。第二,认真落实衔接管控措施,落实年度排查制度。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尤其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以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的查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现象。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年度排查工作。排查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查清混杂在外来人口中的外地籍刑释解教人员、未回本地报到的本地籍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有可能重新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地区间的通报、协查制度,推进排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三,扎实有效地开展“四个一”和“五必访”活动。“四个一”即:建立一份人头档案,成立一个帮教小组,签订一份帮教协议,每半年跟踪教育一次。“五必访”即:生活窘困时必访,婚姻家庭受挫时必访,外界环境变化时必访,受到不良人员影响时必访,出现劣习反复时必访。第四,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综治委(2004)4号)和河南省综治委等八厅局委《关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豫综治委(2004)20号)等文件的要求,运用市场化的办法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要切实转变观念,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形式和就业机制,以劳动力市场选择就业为主渠道,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提供扶助为补充,共同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保留职工身份的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接收安置;对居住在城区、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视同下岗失业人员特殊困难群体考虑,逐步纳入各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助工程,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和市场机制,拓宽他们的就业安置渠道;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要依法分配落实责任田,引导他们从事多种经营,街道、镇政府可在资金、技术或政策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鼓励他们勤劳致富;要不断更新安置帮教观念,拓展安置空间。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的要求,对“三无”人员予以就业前的过渡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第五,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使帮教工作社会化。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刑释解教人员,消除偏见和歧视,并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在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中,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健全安置帮教网络,落实帮教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动员职工、团员、青年、妇女、退休人员以“一助一”、“多助一”等形式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道德、法制教育。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机制,为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是构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为全市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一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安置帮教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广大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因此,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刑释解教人员走上正路、勤劳致富的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安置帮教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二要大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市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站)。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工作站)。社区、村委会要普遍建立安置帮教小组。同时要认真抓好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三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站)职责、工作例会制度、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制度、接待登记制度、建档立卷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跟踪(委托)帮教制度、年度排查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形成环环相扣的制度体系,最终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四要大力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因此,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必要的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为安置帮教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保证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效果。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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