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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请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 1994-06-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粮食局、市审计局,各远郊区县财政、粮食、审计局,市财政二分局、市审计三分局、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请认真清理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我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中央要求,经市领导批准,市成立“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市财政、审计、粮食、人民银行、工商行、农行等部门领导参加,由王宝森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孟学农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孙家骐、市审计局局长翟鸿祥、市人民银行行长卢学勇、市粮食局局长吴桂云为副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部门派人参加,市财政局李庆华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我市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商管处)。 
  二、清理范围 
  按照中央规定,这次清理范围是,91年粮食年度以前(即截止到1992年3月31日)的粮食财务挂帐。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在1993年5月粮食价格放开时,一直按照1992年底粮食挂帐数统计并安排贴息,经请示财政部商贸司,我市此次清理范围定为对1992年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进行清理,199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挂帐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内。 
  三、清理的办法及步骤 
  根据我市目前实施粮食价格改革的实际情况,经请示财政部商贸司,我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从现在起至7月20日左右完成。为了便于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下发三张调查表,由各区县“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填报。清理的具体步骤: 
  1.6月中旬召开联合工作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研究安排我市具体清理工作,并召开全市动员会,布置此次清理工作。 
  2.6月底前,各区县财政、审计、粮食、银行等部门联合对本区县1992年底前粮食财务挂帐进行自查清理,在此期间,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对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 
  3.7月10日前,由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视各区县清理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4.7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代收),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并综合汇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上报中央。 
  四、对我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要求 
  1.这次清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此,市领导非常重视,王宝森常务副市长亲自批示要求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审计、财政、粮食、银行等部门的领导也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各区县都要比照市联合工作小组机构设置,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负责本区县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工作。市粮食局直属单位的粮食财务挂帐清理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市财政二分局、市审计三分局积极配合。请各区县在6月25日前将组织机构落实情况报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商管处代收)。 
  2.各区县、各部门在清理挂帐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挤干水份,分清责任,真正分清政策性挂帐与经营性挂帐、政策性挂帐中市财政应负担挂帐与区县财政应负担挂帐,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扩大挂帐数额和调整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及其它挂帐比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各区县粮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安排得力人员参加调查小组,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自查期间,各区县“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要对本区县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要认真填报调查表,清理结果及说明材料报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核实及盖章后上报市“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 
  4.中央“清理粮食财务挂帐联合工作小组”6月下旬要来我市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区县和直属单位都要认真接待,如实反映清理挂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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