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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 2009-12-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经电力〔2009〕422号
各市(州)经委,省地方电力局,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近几年特别是我省灾后重建以来,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推动了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同时造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运行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精神,规范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维护公共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各级经委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切实履行好电力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省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经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政审批工作。各市(州)可参照绵阳市、泸州市经委和乐山市政府的做法,争取将该项审批事项纳入本级政府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审批范围,实行规范管理。
  二、申请范围及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均应向相关市(州)经委提出施工作业的书面申请: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种植高杆植物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空电力线路(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申报相关规定
  (一)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二)对于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的施工作业审批事项,报省经委协调,可直接审批,也可指定下级经委审批。
  (三)在发电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由所属市(州)经委审批。
  (四)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施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当地经委备案。
  (五)电力设施产权企业内部的施工作业不在审批范围。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级别和要求,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相关经委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方案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作业时间、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作业程序以及施工作业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及施工作业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四)施工单位或个人与该线路、变电站产权所属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
  五、审核批准程序及要求
  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经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相关经委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不予受理。
  相关经委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发放本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通知书》或《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
  相关经委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意见。为使电力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提供电力设施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报当地电力企业备案。电力企业要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电力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
  六、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经委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执法力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作业程序、安全措施等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杜绝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的危害,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各市(州)经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实施办法,尽快下发执行。在执法工作中,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建设(规划)、交通(公路)、铁路、林业、安监、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密切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电网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经委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要加大内部治安保卫力度,加强安全检查,跟踪监控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经委依法处置,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发生。
四川经济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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