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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1 生效日期: 2009-12-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9〕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参保人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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