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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2010年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5 生效日期: 2009-1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发布文号: 浙合业〔2009〕324号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省社本级各单位:
  为更好地反映全省供销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及时把握当前系统动态发展趋势,经研究,对全省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作了部分修正,新增了若干指标。现将修正后的《浙江省供销社2010年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该报表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供销社2010年统计报表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及时了解、掌握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反映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全国供销总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制度是对我省各市供销合作社所作的规定。各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效能、稳定”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经市统计局同意,适当补充制定本市的统计报表制度。各市供销合作社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上报省社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表式、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商品目录及填报单位等要求填报,以保证全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与可比性。
  四、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填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凭证传递、数字整理登统、统计台帐、报表编制审核、统计数字评估和统计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报表单位领导,要组织单位内部的统计、财会、业务、仓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统计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形式,都应把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列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检查。
  要加强对“开门办社”和纳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企业的组织和指导,按规定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加工、整理和上报工作。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部门要在搞好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进行市场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分析、监测供销社自身经营和市场变化特别是农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有数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六、各种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期顺延。其它假日和双休日不顺延。各单位对占用节假日或双休日编报报表的统计人员给予补假或发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督促、检查。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加强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和生活,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八、要建立统计经费保障制度,将统计经费列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经费预算。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九、要加快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加强通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连通的统计信息网络。
  十、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处理和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单位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发统计报表。凡未经批准并统一编号下发的报表,各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和填报单位
  一、报表目录
  1、供销社综合经营统计月报表(浙供A101表) *
  2、供销社主要大类商品经营统计月报表(一)(浙供A102表)
  3、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统计月报表(二)(浙供A103表)
  4、供销社外贸业务统计月报表(浙供A104表)
  5、全省重点零售企业品类销售统计月报表(浙供A105表)
  6、供销社新网建设统计月报表(浙供A106表)
  7、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年报表(浙供A301表)
  8、供销社机构网点统计年报表(浙供A302表)
  9、供销社人员统计年报表(浙供A303表)
  10、供销社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表(一)(浙供A304表)
  11、供销社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表(二)(浙供A305表)
  12、供销社效益显著工业企业统计年报表(浙供A306表)
  13、供销社开展连锁业务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浙供A307表)*
  14、供销社开展连锁业务企业基本情况名录表(浙供A308表)*
  15、供销社领办专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情况年报表(浙供A309表)
  16、供销社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浙供A401表)
  17、供销社发展“放心店”情况调查表(浙供A402表)
  18、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情况调查表(浙供A403表)
  19、供销社各类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年度调查表(浙供A404表)
  注:带*的为与2009年相比有变动的表式。
  二、填报单位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和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餐饮旅游服务业、工农业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房地产、资产租赁等从事经营、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
  (二)在原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建立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连锁、联营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或门店(个人)。
  (三)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
  (四)在原供销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其产权关系已转移但仍保留组织关系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企业。
  (五)改制后无资产关系,但由供销社(集团公司)继续提供经济担保的原供销社企业。
  三、上报办法
  (一)A101、A104、106、A301、A302、A303、A401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从事各种经营的全部统计填报单位填报。
  (二)A102、A103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及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填报。
  (三)A105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零售企业填报。
  (四)A304、A305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工业企业填报;A306表,由供销社所属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且利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填报。
  (五)A307、A308表由供销社所属连锁企业以及开展连锁业务的企业填报。
  (六)A309、A404表由供销社各类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填报。
  (七)A402表,由供销社发展的“放心店”填报。
  (八)A403表,由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填报。
  (九)以上各表均由各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报省供销合作社计算机信息中心。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
  报表全部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除A401-A404表通过网络直接录入、A306、A308表通过EXL文件上报外,其余均通过AC990统计软件上报。
  (一) 月报报送时间:月后六日十二时前报送;
  (二) 年报、调查报送时间:年后(一月)二十日前报送。
  第三部分  主要指标解释
  一、A101、A102、A103、A104、106表指标解释
  1. 购进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额和工、农、服务业企业原材料购进额的总和。
  2. 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3. 工业企业购进额:指工业生产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
  4.从生产者购进: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包括:
  (1) 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 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不包括:
  (1)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2)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5.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价格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包括:
  (1) 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所有制农业(包括乡、村办的农、林、牧、渔场,城镇农业队、工矿企业办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营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渔业捕涝队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4)以工业品作价向农业生产者换购的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
  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具体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商业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蒿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不包括:
  (1)从各单位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木材等;
  (2)从国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民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有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时,也可以按生产部门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民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6.再生资源购进额:指购进的可回收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包括从个人和单位购进的全部总额。
  7.总经营收入:指供销社统计口径范围内所有企事业经营收入的总和。
  8.商品销售总额: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社办工业产品销售额、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
  9. 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总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的样本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冲减商品销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冲减商品销售。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10.消费品零售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除制造业和农业外的其他产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的建筑材料;(2)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3)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4)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5)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6)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7)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8)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9)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 。
  11.市、县:按行政区划定名,如定名为市、县的就作“市、县”统计。市是指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地区(州、盟)辖市的市区和市郊区(不包括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的市区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
  不设县的市、市区和郊区以外的地区作为市或县以下,根据当地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12.县以下:是指在县城以下的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县城关镇基层供销社所属单位基本上都设在农村的,该社数字可全部统计在县以下。
上述县以下均不包括在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商业企业消费品零售额。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的商业企业属“市”级商业部门领导的,统计在“市”内,属“县”级商业部门领导的则不能统计在“县以下”内。
  13.商品代购代销额:指供销社以各种形式组织的商品代购代销总额。
  14.售给生产经营用: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公共交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
  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15.其他:包括售给批零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和出口商品。
  16.社办工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17.工业企业零售额:包括工业企业通过门市部、直销点直接销售给居民或社会集团消费的产品销售额。
  18.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19.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已领取市场证的供销社出资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并管理的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包括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0.再生资源市场:指以各类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等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旧货市场。
  21.交易额: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在市场内实际成交的商品金额,是市场内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22.服务业营业总收入:指供销社从事居民服务业(包括美发美容、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典当拍卖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总收入。
  23.餐饮业营业额:指供销社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店)、酒馆、茶馆等各种饮食活动的企业及从事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额,同时包括宾馆业的餐饮业营业额。
  24.旅游业经营额:指供销社专门从事旅游业的单位的经营额。
  25.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指房地产开发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迁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包括非房地产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26.仓储运输经营收入:指开展仓储、运输经营业务的收入。
  27.固定资产经营收入:指供销社将自有资产(包括柜台、门店、房屋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
  28.租赁收入:资产出租的收入。
  29.对外投资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供销社以货币、有形和无形资产等形式,对外投资参股且不属供销社管理的企业经营收入。即不包括供销社自我投资或合资且由供销社管理的企业经营收入。
  30.其它经营收入:指上述各项之外的经营收入。
  31.批零贸易业期末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末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末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末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末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末作购进或调入)而末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末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未库存);对于月终尚末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末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32.全资及参、控股企业:是指供销社在产权关系上为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各类企业。
  33.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34.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35.供应出口:指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
  二、A106表、A301表指标解释
  1. 专业合作社: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个数是指供销社系统独立兴办或联合兴办的不论股权占有多少的所有专业合作社,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或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而挂靠或由供销社代管的所有专业合作社;
  有注册商标产品的合作社个数是指拥有产品商标的专业合作社,有的专业合作社本身不拥有产品商标,但其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拥有产品商标,也计算在内;
  入社农户数是指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总数,其加入形式有参股、购销合约等形式,以及其他与合作社关联度较强的农户总数;
  带动农户数是指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主业或主产品以各种方式与农户有直接和间接带动或关联的农户总数,其带动不仅包括主业带动,也包括上下游产业的带动;
  帮助农民实现收入是指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直接和间接服务或带动而实现的全部收入总和。
  2.农产品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开展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农业生产资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其它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村级综合服务社:是指由供销社为主或联合当地村委和有关部门共同兴办的融物资供应、农技指导以及医疗、文娱等服务功能的村级综合服务机构。包括独资、参股或提供场地,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的综合服务社。综合服务社的经营和服务范围包括生活资料销售与服务、农资销售与农技服务、医疗服务、文娱服务等。但不包括单功能的其他农村服务点,如农技服务站、庄稼医院等。
  综合服务社个数是指供销社独立或联合方式创办的全部总数。
  拥有“两店”的综合服务社个数中的“两店”是指日用消费品连锁便民店(或放心店)、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连锁店;
  6. 龙头企业:指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一般应占到总增加值70%以上),并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经各级政府和部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7. 带动农户数:指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及其它合作方式,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所带动的农户数。
  8. 帮助农民实现的收入:指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商品基地等农业产业化形式,帮助农民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得到二次分配收入。
  9. 商品基地:指由供销社直接投入人、财、物扶持农民或农村建立的各种商品基地。包括直接向农民提供生产资金或代农民从银行贷款和按制度对农民投放的扶持生产基金而建立的商品基地。
  10. 联结农户数:指通过商品基地联结的农户数。
  11. 测土配方施肥:指各级供销社为农民测试土壤进行科学配方施肥的面积。
  12. 技术培训、咨询:指各级供销社向农民及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技术培训和各种咨询服务。
  13. 提供种子、种苗服务:指各级供销社为扶持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所提供的各种粮种、菜种、菌种、树苗、渔苗、种畜、种禽等的全部金额。
  14、省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个数: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所采取的财政支农的重要形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里和确定的区域内,为全面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发展地区农村经济而进行的综合性生产建设活动。其最终目标是合理配置、科学利用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协调统一、有序结合和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综合开发主体是政府,国家最高管理部门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国各省、市、县都设有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但归属不—。该指标统计被省以上主管部门列入的项目个数;
  15、获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系统企业在各领域以任何形式获得政府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个数和金额;
  16、获得国家专利个数:系统企业获得国家专利的个数,其专利以正式获得并取得专利证书为准。
  17、列入县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个数: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对各种类型的科技创新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扶持。系统企业凡获县上科技部门列项的科技创新项目均统计在内。
  18、获得国家商标个数:注册商标是指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确性注册(即在商标局设置的《注册商标簿》上予以登记)的商标。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系统企业所获得的商标以正式获得的证书为准统计。
  19、获得市级以上知(驰)名商标及品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获取相应的证书。知(著)名品牌是经国际国内相应的评审机构认定并获公认的品牌,包括中国著名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著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最具影响力中国著名品牌、最具影响力中国知名品牌、最具国际影响力中国著名品牌、最具国际影响力中国知名品牌、中国国际著名品牌、中国国际知名品牌等称号。系统企业所获以上商标和品牌的均统计在内。
  20、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个数: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是由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相应证书。包括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获得证书为准统计。
  21、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授牌嘉奖的称号个数:是指系统企事业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类嘉奖的荣誉称号总数。
  22.A106表涉及的单位数,除基层社改造、重组数为当年新发生数外,均为历年来累计发生数。
  三、A302表指标解释
  1. 省社级:指省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2. 市社级:指地市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3. 县社级:指县、县级市、市辖区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4. 基层社级:指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各类经营、服务机构网点。
  5. 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全部会计帐户。
  法人单位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6.产业活动单位: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内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各类法人单位所属的商店(商品部)、饭店(饭馆)、餐饮部、销售部(销售公司、销售门市部和生产加工单位等)。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营业执照)。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认定条件的单位。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个专业项内反映。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多产业活动单位指有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按主业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数按不同性质分别填在相应专业项内。
  7. 各级供销社:指省,地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县级区)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机构,不包括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原基层社改制后更名为“公司”,但是仍然行使基层社职能的,仍视同基层社填报。
  其中基层社本级填列入“各级供销社”的“法人单位”中,基层社为单一产业活动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数填列入“各级供销社”的“产业活动单位”中,基层社为多产业活动单位的,除本级一个填列入“各级供销社”的“产业活动单位”中外,其余产业活动单位数填列入“社有企业及社涉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
  基层社所属法人单位填列入“社有企业及社涉企业”中,基层社所属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列入“社有企业及社涉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
  8. 社有企业及社涉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资产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如投资、参股)与外部门的单位或个人联合建立的股份制、合资、合作、联营等企业,不论其是否归属供销社管理、所占资产、股份比重大小,也视作供销社企业统计在内;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
  9. 全资企业:指全部资产归供销社所有的企业。
  10. 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绝对控股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多于任何一个经济成份所持股份的比例或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11. 参股企业:指除全资和控股企业外,与其有资产关系的企业。
  12. 开门开放办社企业:指供销社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
  13. 批发零售贸易业: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的生产,而是从农业、工业或其他的单位那里购买(或调拨)成品或半成品,未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的加工(如进行简单的分类、清洗、整理和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利益的企业。
  14. 零售商场(店):指独立经营,未与其它商业单位建立连锁关系的商店。
  15.农资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业的企业。
  16.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业的企业。
  1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为主业的企业。
  18.鞭炮烟花经营企业:指以经营鞭炮烟花为主业的企业。
  19. 服务企业:指公共服务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及信息、咨询服务业、典当拍卖业等。
  20. 餐饮企业:指在一定的场所(永久、半永久或临时性的设施)内,以烹饪、调制等手段,向购买者提供各种主要供现场消费的食品、饮料,并且所提供的这种服务要大于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娱乐)的单位。
  21. 旅店:指宾馆、旅馆及招待所等。
  22. 星级饭店:指按照国家旅游业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
  23. 工业生产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
  24. 农业生产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农业生产企业。
  25. 仓储企业:指专门从事为货物储存和中转运输业务等提供服务活动的企业。
  26. 运输企业:指从事公路、铁路、水上等运输及交通运输辅助业务活动的企业。
  27. 事业单位:指各级供销社所属的事业单位。
  28.由供销社独立或与其他组织和个人联合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具有产权关系或组织关系,均统计在本表相对应的指标内。有产权关系的,统计在参控股企业中;其他虽无产权关系但有组织关系的,统计在“开门开放办社企业”中,并同时统计到其他以产业类别划分的对应指标。
  四、A303表指标解释
  1. 从业人员:指在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供销社在岗职工和开门开放办社吸收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2. 由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指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
  3.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它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4. 内部退养人员:指领取退养费的人员。
  5. 离退休人员: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A304、A305、A306表指标解释
  1.企业单位数:包括年底开工的企业和停产的企业,不包括年内关闭、转出合并减少的企业。
  2.工业总产值:是指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之和。
  3.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二是收入法。一般说来,按生产法计算比较准确。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增值税净额工业
  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费用。
  工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主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
  (1)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
  (2)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
  (3)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展览费、保险费、广告费、差旅费等。可从会计“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
  (4)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
  (5)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4.出口创汇总额:是指出口创汇企业全年出口产品的销售额或出口产品的加工费收入,折合美元计算。
  5.年初年末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该指标的年初、期末总额可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的车初、期末数填列。
  6.固定资产原价合计: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7.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不合增值税)。本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8.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亏损以负号表示。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十补贴收入+营业收入一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指标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9.税金总额: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本项指标可根据会计“损益表”或统计表中有关项目或指标计算。
  10.年末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递延税款贷项。本项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期未数填列。
  11.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的实际到位的资产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和“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可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和“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可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初、期末数填列,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若是负数表示企业资不抵债。
  12.食品加工: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13.果品蔬菜加工:包括果品蔬菜的精制、腌制、脱水、罐头等加工企业。
  14.蜂产品加工:包括蜂蜜原料加工成瓶蜜、蜂蜜产品制品的企业。
  15.棉花加工:主要为轧花业(合剥绒)。
  16.纺织及针织品业:纺织及针织品业中除轧花业外力企业。
  17.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加工:包括复混肥加工等农资产品的加工。
  18.废旧物资加工:主要为废旧物资行业的废塑料薄膜加工、贵金属提练等。
  六、A307、A308表指标解释:
  A307、308表由供销社所属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填报,以独立法人为起报单位。凡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形式,与总公司不具有产权关系,而只有加盟关系的,以总部所属地为准统计,凡以资产关系为主体与总公司合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形式的连锁企业,按属地统计原则。
  1.连锁企业: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一般连锁商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
  (1)经营同类商品;(2)使用统一商号;(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本质是: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集中采购,分散销售,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连锁企业总店(总部):指连锁店的核心企业管理中心。连锁门店包括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二种形式。
  2.连锁店数:指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连锁门店数量,包括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和全部直营店、加盟店数。其中,总店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直营店+加盟店=小计。此外,有的地方分出控股店,这里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非控股店纳入加盟店统计。
  3.直营店:也叫正规连锁,连锁门店均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指导下统一经营。
  4.加盟店:也叫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但无自主经营权,统一接受总部指导。
  5.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6.营业面积:指按建筑面积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
  7.从业人员:指在该连锁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8.消费品连锁:指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连锁企业。
  9.综合超市: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10.农资连锁:指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企业。
  11.A308表(连锁企业基本情况名录表)由A307表(开展连锁业务企业年报表)中的企业填报,企业名称必须填报法定名称。
  12.农产品连锁:指经营农产品的连锁企业。
  13.再生资源连锁:指经营再生资源的连锁企业。
  14.系统内企业通过改造符合连锁门店要求并以加盟形式纳入系统内不论是否属地的连锁企业,其门店数及其销售额均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统计。属地供销社同时统计相对应的销售额指标。
  七、A309、A404表指标解释
  1.各类行业、专业协会:指由供销社牵头组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业、专业协会。
  2.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指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协会。
  3.农民经纪人协会:指由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经纪人组成的协会。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指由地方政府授权或供销社组织成立的以农村中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的联合组织。
  八、A401表指标解释
  本表以法人单位为填报单位,法人组织下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必填报(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凡是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连锁企业如果还未正式登记,一律依照法人单位填报)。
  1.登记机关:是指法人单位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的情况,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部门、编制部门以及其他部门;
  2.营业状况:是指单位处于正常营业、歇业还是停业状态;
  3.单位性质:是指单位登记性质,包括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以及事业单位等;
  4.实收资本:是指企业的股份结构情况,分“供销社、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三类;
  5.行业类别:指本企业所属行业,包括贸易业、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其他等;
  6.经营面积:是指填报单位的全部面积,包括办公、营业、仓库等;
  7.在岗人员:是指填报单位的全部在岗工作人员,不论其身份如何,均包括在内;
  8.离岗仍保留关系的人员:是指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与人事统计制度口径一致);
  9.何级龙头企业:由龙头企业填报,分别填写属于县级、市级、省级或总社级;
  10.主要经营产品:是指企业主要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类别,其中连锁企业填报综合超市连锁、医药连锁、烟花爆竹连锁、农资连锁、其他等;批发交易市场填报综合类、农副产品、旧货、废旧物资、工艺品、建材、家具等;
  11.多牌子一法人情况:按一法人单位填报,但在表中填入多单位的名称;
  12.歇业但未注消法人单位:仍需填报。但在表中注明已歇业和歇业时间;
  13.开业时间:按实际开业时间填报。
  九、A402表指标解释
  1.放心店: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而由供销社参与创建或由供销社连锁企业统一配货的“放心店”总数。为充分满足和方便城乡居民的消费而创建的“便利店”也包括在内;
  2.加盟主体:是放心店所加盟的超市或商场;
  3.经营品类:指放心店经营的商品大类,如百货、食品、图书、医药、五金等;
  4.配送金额:指由加盟主体(超市或商场)配送的商品金额;
  5.供销社投入资金:指供销社为创建放心店而投入的资金及物资总额。
  第四部分  商品包括范围
  1.农业生产资料类:包括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用于农民农业生产的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售给生产用指标包括:
  (1)售给村(队)和农民农业生产用的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
  (2)售给农村兽医站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材;
  (3)由国家财政购买的无偿供应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
  不包括:
  (1)售给农民、乡村办的专门从事工业、运输、建筑等用于生产和经营用的生产资料;
  (2)售给农民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3)售给专门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建筑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燃料等。
  2.化学肥料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氨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3.化学农药类: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如:三氯杀螨矾(又名开乐散);杀软体动物剂,如:蜗牛敌(又名多聚乙醛);杀鼠剂,如:磷化锌;杀线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如:矮壮素(又名稻麦立或三西)、赤霉素(又名九二0)及其他化学农药等。不包括:倍硫磷原油等半成品农药;硫磺、硫磺粉、石硫合剂、白砒(又名砒霜或信石)等;植物性土农药,如:除虫菊、烟草制剂、狼毒、棉油皂、苦参、百部等;土制“春雷霉素”等微生物农药;各种兽药、禽药、肥猪粉。
  4.农用薄膜(农膜)类:包括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农膜(包括地膜)。不包括工业、轻工业市场用的薄膜以及再生农膜和其他薄膜制品等。
  5.农用机械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梨、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放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
  6.种子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而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7.棉麻类: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
  8.棉花:指皮棉。包括细绒皮棉(陆地棉)、长绒皮棉(海岛棉)和其他皮棉。籽棉应折成皮棉计算,不包括絮棉、旧(古)棉、废棉、药用棉。
  9.茶叶类:包括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
  10.畜产品类:包括猪鬃、猪肠衣、山羊绵羊肠衣、马鬃尾、绵羊毛、山羊毛、羊绒、鹅鸭毛、兔毛、驼毛、彩色羽毛。鸡毛、各种尾毛、杂畜毛、黄牛皮、水牛皮、牦牛皮、骡马驴皮、绵羊皮、山羊皮、羔皮、猾子皮、兔皮、黄狼皮、狗皮、各种野生动物皮等畜产品原料商品。
  11.草包:以草类、塑料、麻类等各种原材料制成的用于防汛救灾的包装袋。
  12.干鲜菜类:包括各种干菜、鲜菜,各种酱腌菜、粮薯制品。如黄花、木耳、干菌、笋干等;酱腌萝卜、黄瓜、榨菜、冬菜、酸菜、泡菜等;豆腐及各种豆腐制品、腐乳、粉丝、粉条、粉皮、面筋、淀粉。
  13.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
  肉类:包括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家兔、食用杂禽及其他食用野禽及用其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禽类:包括活鸡、活鸭、活鹅、鲜(冻)鸡鸭(填鸭)鹅(均包括外销冻食)和再制的禽(腌禽、卤熟制的家禽)。不包括野禽、雏禽和罐头。蛋类包括鸡、鸭、鹅蛋和经营的种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和再制蛋。
  14.干鲜果品类:包括苹果、柑桔、梨、香蕉、菠萝、柚子、西瓜等鲜瓜果,核桃(包括核桃仁)、栗子、龙眼干、龙眼肉、荔枝干、甜苦杏仁、红枣、莲子、黑红白瓜子、果干等各种新鲜瓜果、干果以及蜜饯、果脯等。
  15.蜂产品类: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蜂蜡以及各种蜂产品营养补品、食品。
  16.食用菌类:食用菌指无毒可食用的大型真菌,俗称蘑菇。包括鲜品:如香菇、平菇、草菇、金针菇等;干品:如银耳、黑木耳、牛杆菌、干香菇、冬菇等;保健品及药品:如灵芝、冬虫夏草等。
  17.中药材类: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
  18.鞭炮烟花类:包括各种鞭炮、烟花的金额。鞭炮也叫爆竹、炮仗或爆仗,指用纸把火药卷起来,两头堵死,点着引火线后能爆裂发声的东西,多用于喜庆事。烟花指燃放时能发出各种颜色的火花供人观赏的东西,主要是在火药中搀入锶、锂、铝、钡、钠、铜等金属盐类,并用纸裹成,种类不一。有的状如爆竹,发射到空中爆炸;有的用竹竿架起,燃放时发出火花,同时变幻出各种景物。
  19.再生资源类:包括各种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生产设备;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家电、办公设备,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废旧非金属:是指生产、流通、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棉、废麻、废化纤等各类非金属废旧物资。
  20.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
  21.磷肥:包括生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
  22.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
  23.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折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24.混配肥:凡含有两种以上有效成份,以物理作用(或机械作用)混合成的化学肥料。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
  25.地膜:包括厚度在0.017毫米以下用高压聚乙烯树脂生产的各种颜色薄膜(含超薄膜,即微膜),主要用于农作物的覆盖。
  第五部分  有关问题的规定
  1、以下两种形式的经营承包门店(个人),都属供销社的统计范围,执行供销社的统计报表制度。
  (1)凡持供销社营业执照,不论经营者身份、经营(承包)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资金来源、经营场地归属如何;
  (2)不使用供销社营业执照,但仍属供销社管理的职工,承租供销社企业或门店,不论其经营(承包)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资金来源如何。
  2、加工业务的统计处理:
  商品加工,是指付出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加工改制后收回成品,只付给加工单位一定的加工费用,不通过货币作价计算的业务。
  (1)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仍属同一类商品的,均不作购销处理。付出原料时,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增加库存。
  (2)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不属同一类商品的,在付出时作商品销售,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作商品购进,增加库存处理。
以上统计处理方法,系指商品数量而言,总值与类值不作购销处理,只调整库存。
  3、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工、农业生产企业购销业务的处理方法:
  (1)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不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直接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购销业务时,视同本企业购销业务。购进商品时,作商品购进;销售产品时,作商品销售,不再填报工业企业购进和工业产品销售指标。
  本企业从附属不独立核算工、农业生产企业,调入其生产的产品时,作从生产者购进处理;从本企业调付生产用原材料给附属生产企业时,作售给生产经营用。
  (2)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与附属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凡通过购、销结算关系的,应分别作为商品购进或商品销售统计。
  4、售给农业“三站”化肥的统计处理:
  鉴于农业“三站”不填报批发、零售贸易业报表,为比较全面的掌握化肥销售情况,供销合作社售给农业“三站”的化肥视作售给生产经营用处理。
  5、关于购货退出与销售退回的调整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可在发生购货退出或销货退回月份的报表中调整购、销、存数字。如数字很大,超过本期实有购、销数字,则可将差额用赤字表示,并在表下加注说明。跨年度的购货退出和销货退回,只增减发生年度的库存数。
  6、关于总经营收入指标问题:
  总经营收入指标等于A101表第“一”至“七”项相加之和,分项指标之间遵循不重不漏的原则。如其中供销社企业在交易(批发)市场中进场经营的交易额统一列入“商品交易市场交易额”,不再包括在“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总额”中;原执行商品流转报表的茶厂经营额亦不再包括在“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总额”中等。
  7、关于对承包等企业统计数据的推算方法:
  (1)对于各类承包、租赁经营企业,采用承包租赁额的推算方法:销售额=(承包租赁额+人员工资+其他经营费用)÷毛利率×淡旺季调整系数
  根据经营门店、经营大类淡旺季调整系数一般设定在0.7-1.3之间。
  (2)、对于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的商场、门店,采用毛利率推算法:销售额=(上缴额+工资+税金+其他经营费用)÷毛利率×淡旺季调整系数
  (3)、对于供销社的批发企业,采用资产租用费来推算:销售额=(资产租用费+管理费+三金+人员工资)÷毛利率×淡旺季调整系数
  (4)、对于供销社商场对外招商租赁柜台经营的采用租赁收入推算:销售额=(租赁收入÷毛利率)×调整系数
  以上四种形式企业的购进额全部采用: 购进额=销售额×(1-毛利率) 。
  承包门店的日用消费品大部分是从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购进,作批发贸易购进;销售主要是零售,作消费品零售额。对于生产资料经营门店,所进化肥主要是从上级公司购进,直接从生产厂购进很少,作批发贸易购进;销售全部做售给生产经营单位用。农副产品经营企业从农民手上收购的作从生产者购进,从批发企业、市场购进的作批发贸易购进。
  8、关于批发交易市场统计调查方法的有关规定:
  各市县供销社统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业务相关部门就批发市场采取税费推算法、定点调查法、抽样调查法等多种方法开展调查统计,直接取得数据,并上报上级供销社备案。
  9、关于多种调查方法应用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分类调查等多种调查方法。同时对统计基础缺乏,确实不能通过正常统计方法取的数据的,可以采取访问、定点推算等方法。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随意缺统和漏统,需遵循统计基本理论,进行科学的推算或估算,同时向上级社备案。
  10、关于数据评估修正问题:
  按照省统计局和全国供销总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的统计数据评估方法,各地要大胆实践,总结经验,努力创新。数据评估可以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并报上级社备案。
  第六部分  附则
  1、本制度自2010年月报起执行。
  2、本制度由浙江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七部分  报表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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