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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5 生效日期: 2010-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绍市科〔2009〕89号
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科技局:
  现将《绍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9)1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开发区(新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倡导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精神等。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
  7.综合孵化器累计 "毕业"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经营时间不满3年,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5.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能力较强,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 ,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科技局审核后,于每年的8月底之前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审查并认定,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授予"绍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科技局于每年的1月10日前,负责将辖区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科技局。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凡符合孵化企业进驻条件的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企业,经认定,自进驻孵化器之日起,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房租补助。对在孵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在孵企业科技项目。从市级以上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落户在当地的,两年内该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孵化器,建设软件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申报的市级行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享受本意见奖励(资助)的企业,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全面准确,合理规范。凡出现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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