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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7 生效日期: 2009-1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昌政发〔2009〕27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转化,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在本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增量以及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的奖励。
  第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奖励:
  (一)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企业的项目;
  (三)市、区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四)发明专利项目。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二)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我区对获得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30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受理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三)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6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400元。
  (四)区内在校的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予以全额报销。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二)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单位上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前年专利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专利申请起,每件专利予以奖励600元。
  (四)对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10-20万元奖励,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自2011年起,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申请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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