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控办、市属各单位: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财政部(93)财办字第28号《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93)财办字第28号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1994年1月10日起,“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六种专控商品(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仍按现行规定审批。
三、各单位对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控办反映。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
〔(93)财办字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管局、全国政协行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当前轿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为支持轿车工业的发展,决定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