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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08 生效日期: 1994-01-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控办、市属各单位: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财政部(93)财办字第28号《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93)财办字第28号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1994年1月10日起,“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六种专控商品(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仍按现行规定审批。 
  三、各单位对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控办反映。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 
 
 
〔(93)财办字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管局、全国政协行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当前轿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为支持轿车工业的发展,决定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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