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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 2008-12-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建交〔2008〕1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08]758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维护好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在2009年春节前足额结清。

  各施工总包企业必须组织专门力量,对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排摸,在此基础上合理调配企业资金,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按照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二)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82号)》的要求,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曾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投诉、集访、闹访事件的项目要加强预控,对尚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投诉要抓紧协调解决,对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要重点跟踪关注。

  按照“条抓块包、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各区县要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构。针对可能发生的集访、闹访事件,区县处置协调机构应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除上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应在2008年12月底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同时,各区县要准备应急保障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对于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在第一时间内在当地化解处置,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置情况。

  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24日,市区(县)两级责任部门和驻沪办建管处要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各区县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拖欠工资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当日及时上报。

  二、加大对拖欠工资事件的惩处力度

  (一)对因拖欠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闹访等事件的,应立即依法对施工总包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生闹访事件的项目工地立即停工整改。

  2、在闹访事件解决前,暂停责任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禁止该工程项目经理担任新项目的负责人。

  3、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先行解决拖欠问题。

  (二)对经查实确实存在恶意拖欠行为或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拖欠行为发生的,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责任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有违规用工行为的严肃处理。

  2、对责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报送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备案;责任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上海市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该企业提请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责任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将通报抄送企业所在省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取消责任企业两年内参加各类创优评比申报资格。

  4、将责任企业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在两年内凡新承接工程项目均要按照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5、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条款,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本市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年内不予批准。

  6、根据闹访事件严重程度,禁止责任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半年至一年;该企业两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闹访事件、或连续两次以上被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责任企业属于本市企业的,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注册人员不到位、长期未承接项目、已资不抵债的建筑企业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对本市注册人员在外私自承接业务导致欠薪投诉的,暂停其注册资格。

  7、对闹访事件中少数个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将登入用工管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本市建筑行业务工。

  三、切实做好春节前工地管理工作和建筑业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

  (一)各在建工程项目若无特殊进度要求,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停工放假,避开春运高峰,提早安排农民工返乡。各建筑企业应在安排交通车辆、团体购票方面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如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春节期间加班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在节前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见附表)。加班期间(除夕日下午和年初一必须放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程有关管理人员必须驻场,并妥善安排好加班人员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加班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计发。

  (三)春节期间停工的工程项目,应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值班,做好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节后复工前,应对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务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后方可开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上海市建筑工地2009年春节期间加班登记表

项目名称      所属区县     
工程进度      报建编号     
加班日期      加班人数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安全监督部门     
加班企业     
加班工资
支付标准     
加班事由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总包企业(盖章)
加班企业(盖章) 监理企业(盖章)
项目经理联系方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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