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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旧高速公司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9 生效日期: 1995-09-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5]1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计划地归还太旧高速公路建设贷款,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太旧高速公路行驶和机动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国家规定免缴的除外)。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发布。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统一管理。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通行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核销。 

    第四条   太旧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采用封闭式微机发卡办法。车主应妥善保管磁卡,在驶出出口时,交卡缴费后通行。 

    第五条   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公路征稽服装,佩带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胸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稽查人员负责维护收费站、卡秩序,任何人不得妨碍收费工作。 

    第六条   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太旧高速公路的建设贷款、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高速公路管理的正常开支。 

    第七条   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按旬全额交存省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丢失、损坏磁卡的,应按规定赔偿,并补缴全程通行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通行费或不足额交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除追缴应收的通行费外,并处以全程通行费两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阻碍交通,妨碍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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