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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织一九九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13 生效日期: 1990-02-1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事业,兹决定于1990年举行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司法部组织,各司法厅(局)具体实施。 
  司法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印制考卷,确定考试科目和时间,检查各地的考试准备工作,确定录取比例和录取分数线等。 
  各司法厅(局)负责考试和报名登记,考场设置、监考、阅卷、政审、录取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报考人员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 条的规定;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可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时间 
  应考人员可于1990年4月1日至4月15日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区、县(市)司法局报名。各司法厅(局)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报名情况和考区及考场分布报部。 
  四、考试时间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定于8月20日至22日在全国统一进行。 
  五、考试科目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五张卷面。其中: 
  第一试卷内容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时事政治、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和外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和法律逻辑学等。 
  第二试卷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制度等。 
  第三试卷内容包括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 
  第四试卷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税收、海关和土地法律制度。 
  第五试卷内容包括律师制度基本知识、律师业务基本知识和律师实务习作等。 
  六、试卷分制和分数线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张试卷满分为100分。五张试卷满分共计为500分。每名应考人员必须通过全部五科考试。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将根据各地考试情况及律师发展的需要,由司法部确定。 
  七、其他 
  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审合格后,即可授予律师资格,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并报司法部备案。政审条件另文下达。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可参照198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作法实施。 
  望各司法厅(局)下决心保证目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同志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复习,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做好考前准备,使他们在今年的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鉴于目前社会上发行的所谓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类书籍很多,且大多与1990年复习大纲内容不符。请各地在组织应考人员复习时,应认真按照部律师司编印的《1990年全国律师考试大纲》和《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法规汇编》及复习大纲指定教材进行复习。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部。 
  望各司法厅(局)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认真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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