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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9 生效日期: 1995-09-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精神,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促进我区交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决定对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要坚决取缔和拆除。凡符合收通行费条件的路、桥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收费,收费年限、收费标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更改。 
  二、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属旧桥或旧路铺油改造后,仍未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的收费站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站。如:邕宁县牛湾组合吊桥及玉林地区容太线、容藤线、北宝线、马福线4条公路上设置的7个收费站。 
  三、对一些设点过密的收费站,作如下调整:桂林市中山北路、西环隧道、净瓶山桥、漓江桥、虞山桥5个收费站要合并为两个收费站,统一收费还贷。灵川一级公路收费站要改在灵川县城附近设置。桂平黔江大桥竣工后可与桂平过城路收费站合并收费。具体设站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在1995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对效益不好、还贷能力差的田东大桥、崇左太平桥、象州大桥收费站要经审计后逐步撤销。 
  五、对国、省道及主要公路大桥的收费站要逐步移交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和统一还贷。移交办法和时间由自治区交通厅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部门的主管机关,各收费站应接受其管理、监督,并接受其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审计机构需对收费站进行审计时,需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4】11号)有关规定。今后凡未经自治区交通厅进行收费评估、批准立项的项目,包括对已批准收费路段进行加宽、延长的投资,一律不准通过收费偿还。凡属非经营性收费项目,还清贷款后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实行滚动发展。 
  八、为了加速还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挤占通行费收入、收取管理费或向收费站乱摊派、乱集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收费站收取各种年审费。 
  九、全区收费站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票据,收费还贷及财务收支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全区收费站都要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收费站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收费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 
  十一、经治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站(点),由自治区交通厅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规定制发全国统一的收费站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各收费站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公布审批机关及文号,收费起止日期,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及举报电话。收费岗亭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安全、美观、方便车主。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全区收费站的建设标准,今后新建收费岗亭及附属设施,施工图纸必须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批。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支持、协助、维护各通行费收费站的正常工作,保证交通畅通。 
  十四、广大车主要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过收费站限速每小时5公里,并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交通指挥。对冲卡、拒缴通行费的人员,收费站征费稽查人员有权补收通行费,并按规定处以不超过当次通行费额5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人员,收费站征费稽查人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疏导交通,对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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