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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农业银行关于粮食亏损挂帐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22 生效日期: 1993-09-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计商字[1993]第1661号

市粮食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价格改革有关配套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中“解决企业历年粮食政策性亏损挂帐贴息”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粮食亏损挂帐的贴息工作,经我们研究,现将粮食亏损挂帐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粮食亏损挂帐贴息范围:
  粮食亏损挂帐数以1992年末粮食企业会计报表财政应补亏损数额,作为计算挂帐贴息额。为了保证数字的准确性,由市粮食局制定亏损挂帐核实情况表,分发各区、县粮食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同核实后,由两局、两行签章后报市粮食局。
 
  二、解决粮食企业亏损挂帐贴息的操作办法:
  为了便于对挂帐贴息的管理,将核实后的挂帐数做适当集中,即以区、县为单位将亏损挂帐额属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集中到一个企业;属于在农业银行开户的集中到一个企业,具体集中的企业由各区、县粮食局、财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同商定。市粮食局直属单位的亏损挂帐仍由原企业承担,统一由市油脂公司和市储运公司向财政结算,由市油脂公司和市储运公司将财政补贴的亏损挂帐利息分别拨付各油厂及粮食仓库。集中后的亏损挂帐额要在银行单独设专户管理,此专户只反映亏损挂帐额。

  三、挂帐贴息款的结算办法
  对挂帐的利息银行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向粮食部门计收,不得加息和罚息。结息时间按银行规定执行,每季度结算一次。对于粮价改革后今年6月至9月份的亏损挂帐贴息,由市财政部门按银行规定的利率一次拨给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分别拨付给各亏损挂帐单位,用于结算挂帐利息。
  从十月份起,贴息拨款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月末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粮食局分区县、分部门的贴息申请,将当季度应支付的贴息款预拨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分别预拨给各挂帐单位。
  为了保证按时结算亏损挂帐利息,各挂帐单位应在银行设立亏损挂帐贷款专户的同时,也要在银行单独设立挂帐贴息存款专户,用于存入预拨的贴息专款和向银行结算挂帐利息,不得挪做他用。
  每季度亏损挂帐单位与银行结算亏损挂帐利息后,将银行结算利息凭证复印报市粮食局一份,以便办理差额结算。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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