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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1995)264号“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请示”收悉,考虑到自行车牌照税征收面广,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经研究,为加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纳税检查,堵塞漏洞,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意将罚款全部给予返还,增加财政收入,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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