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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7 生效日期: 1995-02-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5]40号
 
  近年来,我省道路客运事故十分严重,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造成客运事故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缺陷,对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短期行为制止不力。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对旅客运输安全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现将加强公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责任 
  (一)客运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种经营形式(包括承包、租赁、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挂户等)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均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二)无论企业内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凡以企业名义从事客运的车辆,其安全生产方面的一切责任均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三)客运企业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必须的装备和活动经费。 
  (四)客运企业经理、队长和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管理岗位,不得以承包、租赁、转让、挂户等各种形式经营单车营运。 
  二、加强客运线路、站点管理 
  (一)所有从事客运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明。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与营运线路的要求相适应。禁止农用四轮车和其它车辆状况不满足客运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 
  (二)交通部门对客运单位和线路必须严格审批,坚决依照有关规定办事。在营运资格和线路等方面优先安排专业运输企业,禁止个体运输户从事大客车客运,禁止个体和其它社会车辆从事一、二类班线和夜班客运。禁止非专业运输单位接受个体和其它车辆挂户从事客运。 
  (三)长途客运车辆应进站载客,归站管理。车站要作好车辆调度,安排好驾驶人员休息和车辆检查维护,防止驾驶人员超时疲劳驾驶,杜绝病车、超载车辆出站。车站要配备检查人员,对车况和运载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门应加强场站管理,并派出驻站人员实施监督。 
  (四)超长线路客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超长线客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严格管理。 
  三、严格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 
  (一)客运企业要作好客车驾驶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客运车辆的安排调度,选择责任心强、驾驶技术精、身体状况好的驾驶人员从事客运车辆驾驶,安排适应相应线路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要建立完善驾驶人员和车辆的档案,掌握动态情况,加强安全管理。 
  (二)公安部门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考核,坚决杜绝考核发证中的不正之风,要把好车辆审验关,对车况不满足客运要求的和明令报废的客运车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报废。车辆改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验,否则不得上路营运。省公安部门要对各地的驾驶人员考核发证和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章 
  (一)公安部门应加强路面检查,保证主要警力上路。对重点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要保证有警力上路检查。要推行联勤制度,统筹安排,实行错时、逆向流动检查。 
  (二)交通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路检路查,坚决制止无证经营和其它违章营运行为。 
  (三)公安部门对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无牌无证、车辆技术状况不满足要求和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就地处置,立即纠正,运送违规车辆上的旅客所需车辆和费用由车主单位承担。 
  五、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市场的宏观管理。各地对本地区客运市场发展应有规划,保持运力和运量基本平衡,防止盲目发展形成恶性竞争。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禁止滥用行政手段妨碍外地车辆正常营运。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完善统一开放、适度调控、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为客运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公安、交通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条件批准发放有关客运许可证明和不按规定条件考核发放有关证、照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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