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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 1995-12-11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计发〔1995〕第263号
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行短期对外借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我行《同业外汇资金拆借暂行办法》,并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管理 
  境外短期外汇借款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短期外债管理规定,实行借款余额管理,即借款余额严格控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行的年度短期借款指标内。 
  二、管理部门 
  计划资金部门为我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的管理部门和具体操作部门。计划资金部根据外汇头寸情况,按季(并分解到月)提出短期对外借款计划报行领导审批。计划内的每次借款,由计划资金部填制“境外短期借款审批表”,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财会部总经理审定,报主管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的行领导审批。如发生突发性借款需求,则上报行领导个案审批处理,但事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各种应办的手续。 
  三、借款对象 
  借款对象为与我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对我行设有授信额度的外国银行或国内银行的海外分行。 
  四、借款用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对外短期借款用于弥补我行临时性头寸不足或资金周转。 
  五、借款币种 
  一般情况下,借款币种须与项目用款币种相同,但如果市场条件较好,借款的币种亦可不同,用款时再做货币调换,但目前以代理业务为限。 
  六、借款期限 
  境外短期借款系指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借款,不得超过一年。 
  七、借款利率 
  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选择利率成本低的资金借入。 
  八、借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拆借方式,即从我行授信的国外银行直接拆入,但如果条件较好,亦可采用向境外银行短期借款的形式。 
  九、交易方式 
  计划资金部在对外借款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对外询价。询价可采用直接与境外银行联系或通过中介机构间接进行。交易方式可以通过电传或录音电话方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成交后必须用电传予以确认。 
  十、还款 
  为维护我行对外形象和信誉,对外借款一定要按期偿还本息,不得拖欠。计划资金部须在还款日前二个工作日填制“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审批表”和“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单”,按我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填制“对外付款指令”,一式四联,经授权签字后,第一、二联送电讯部门,加密押后发出,第三联送财会部,凭以办理资金调拨,第四联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十一、本办法自行领导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二、本办法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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