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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取得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5 生效日期: 2009-12-25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展〔2009〕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5年上半年2批(总第1、2批)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提出延续申请企业的范围。只有在2005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和当批取得资格的仓房(油罐),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的企业才能提出延续申请。其中第1批资格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2月7日,第2批资格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4月22日。
  二、时间要求。请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和单位于2010年1月4~8日受理第1批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和单位于2010年1月15日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企业延续申请材料、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2份)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第2批资格企业延续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12~18日,上报国家粮食局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企业延续申请材料应采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的格式(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chinagrain.gov.cn)。
  三、工作分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分别负责本辖区或直属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其他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由所在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单位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在本次延续申请范围的企业尽快获知延续申请工作的要求,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创造条件。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延续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将延续申请材料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彭扬、董辉、林风刚,联系电话:010-63906904、63906977、63906962,传真010-63906909。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国家粮食局
2009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及资格仓房(油罐)5年有效期到期企业的延续申请行为。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延续申请的程序。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在代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予申请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向社会公告,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时应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类型、取得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仓容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代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时间等。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成审核专家组,对企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粮食局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
  第八条 本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企业所在省份: 单位: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资格证书编号(粮) 证书有效期(粮) 资格证书  编号(油) 证书有效期(油)
原取得资格仓号 原取得资格仓容
原取得资格罐号 原取得资格罐容
延续申请  仓号 延续申请 仓容
延续申请  罐号 延续申请 罐容
企业关于代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起止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盖 章)
年  月  日
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意见:
国家粮食局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签字: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份,报国家粮食局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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