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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6 生效日期: 1997-01-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设施和建设物资的管理,改善我市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设施和建设物资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凡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盗窃高速公路建设物资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辖区居民爱路、护路,检举、制止破坏高速公路设施和盗窃高速公路建设物资的行为。 
  三、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破坏高速公路设施和盗窃高速公路建设物资的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四、本通告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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