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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环城路道路工程拆除地上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东环城路(北起吉林大路、南至自由大路)道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拆迁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确定注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4月30日前拆除地上物。 
  二、东环城路道路工程范围:吉林大路至自由大路区段长1924米,规划红线宽度为45米。 
  三、有关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执行。 
  拆迁范围的违法建筑物和已过使用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拆迁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如有出租、转让、买卖、抵押等事项,均由有关当事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完毕。 
  五、逾期不拆除地上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六、在道路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的单位,必须在4月20日前将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城建局,同时抄报市东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七、在道路工程范围内需预埋和拟修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在4月20日前将预埋计划和技术资料报送市城建局,同时抄报东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八、本通告由市城建局会同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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