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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7 生效日期: 2009-10-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防政办发〔2009〕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

  为了用好用活国家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政策,做大做强我市边民互市贸易,规范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现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市进口商品是指边民从边境口岸或者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并经海关依法验放的商品。

  边民可以将消费剩余的互市进口商品出售,允许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收购。

  第二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一定数量法人企业,经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可以依法收购边民销售的互市进口商品。

  第三条 沿边区(市)人民政府成立边贸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口岸联检部门领导、边贸及财税部门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边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互市区经营业主应当做好边民进口互市商品销售、加工、分装、仓储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五条 边民在销售互市进口商品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有关税费。

  第六条 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其增值税计税价格适当下调,具体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四部门参照海关核定的商品价格和同期市场价格共同提出全市统一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收购企业按月将收购业绩及纳税情况报当地边贸行政主管部门。

  互市贸易区(点)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按收购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的10%定期扶持收购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企业收购边民互市进口商品需要外运的,凭税收完税凭证以及边贸管理机构开具的有效凭证予以放行。

  第九条 收购互市进口商品的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互市进口商品收购业务,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否则,将取消其在互市进口商品收购区的收购资格。

  第十条 在运销有效单证的互市进口商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查扣,一旦发现,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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