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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1 生效日期: 2009-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要求,经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标准。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明确原则,科学制定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一)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制定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各区(县)根据《意见》要求及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监管能力、监管实效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制定符合地区发展需求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经本区(县)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文化局。

  (三)市文化局将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科学布局,形成《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各区(县)按此规划组织实施。

  (四)我市将开展对游艺娱乐场所集中清理整顿,取得实效后方可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开展审批工作。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县),市文化局可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实施。

  (五)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区(县)总量与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建设情况,于修订年8月底前向市文化局申报。

  三、因地制宜,严格设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在游艺娱乐场所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3)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4.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5.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通道间距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6.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使用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的,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并公布的产品。

  7.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8.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9.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将视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将办理其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在不低于我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综合考虑地域区域经济差异的基础上,提出本区(县)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等条件,因地制宜,差别设定。各区(县)自行规定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应与本区(县)总量与布局规划一并上报市文化局,待批准同意后方可施行。

  四、严格把关,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开展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坚持谁受理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

  (三)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针对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证照经营、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申请人在正式提出设立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前,可以就场所位置、营业面积、消防等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咨询。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五)相关行政部门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六)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七)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游艺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八)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游艺娱乐场所添置的新游戏设施设备,必须为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并公布的产品。

  五、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一)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二)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

  (三)游艺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信用档案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

  (四)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

  (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

  (七)游艺娱乐场所的变配电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八)在综合楼宇内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应执行《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规定。

  (九)游艺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六、各司其职,依法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要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或在禁止时间营业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游艺娱乐场所要坚决取缔;发现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和有赌博行为的场所时,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需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三)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前置许可部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五)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和处理由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的案件。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

  (六)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对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行为的区(县),一经发现,市文化局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区(县)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八)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服务机制

  (一)健全行业组织。适时成立“北京市游艺娱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协调、监督及维权的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建设诚信市场。

  (二)完善管理机制。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目标责任制、现场检查记录制度、跟踪治理等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最低检查频率、量化处罚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

  (三)注重教育培训。各游艺娱乐经营单位要加强学习培训、健全各项安全经营制度,提高守法经营的意识,切实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强游艺娱乐市场社会监督体系的建设,动员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建立多种形式的义务监督员队伍,对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及各级政府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对社会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时反馈和公布查处情况,形成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向市文化局报送本区(县)游艺娱乐场所阶段性审批台帐;在本地区确定两家具有代表性的游艺娱乐场所,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并将数据于每季度最后一周上报市文化局。

  (六)通报工作成果。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将于每年年终对各区(县)游艺娱乐场所安全工作及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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