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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和农用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9 生效日期: 1996-04-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畜力车、农用机动车的管理,规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大街、西安大路、解放大路和迎宾路,不准畜力车、农用机动车通行。 
  二、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在下述区域内不准畜力车、农用机动车通行:东环城路——东荣大路——铁北四路——台北大街——青冈路——青年路——西安大路——和平大路——创业大街——奔驰路——西开运街——南湖大路——前进大街——卫星路——人民大街——盘石路——南岭大街——自由大路——东环城路(不含东环城路)。 
  三、在上述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或者雇用畜力车和农用机动车进行运输活动。 
  四、运送蔬菜的畜力车、农用机动车可以在每日晚七时后进城,次日早七时前出城。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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