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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7 生效日期: 2009-12-17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9]337号
锡山、惠山、滨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10号)精神,现将申报市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立项

  (一)项目申报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行文申请。项目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土地整理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有关要求。项目实施与现代农业项目结合,与实施“双置换”同步。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整理可同时分年度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按锡政办发[2009]110号文件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应在项目区内履行公告、听证程序,听取农民意见。项目规划方案内容重点对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区内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分布、面积、工程量及拆除的建筑物面积、工程量等按要求进行分类(分户)统计反映。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工程组织实施主体,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土地整理复垦规模、建设高标准农业、农田水利建设内容和规模、房屋拆迁明细、项目建设工程量明细及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分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平衡情况、项目区内建设工程时序安排以及农地流转、种(养)殖模式及责任落实等。

  (三)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市农委、发改、水利、规划、建设、人力保障等部门进行审查论证。项目规划方案经审查论证并报无锡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查论证同意后实施。

  规划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区总面积和分片面积是否满足申报条件;项目区选址规模和范围是否明确合理;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否明确、合理、可行;房屋拆迁明细是否属实;房屋拆迁补偿和迁建安置是否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是否平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可行;资金预算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报件资料(申请报告、方案、听证材料、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等)是否齐全;土地权属是否明晰;农民对项目建设是否支持等。

  实施方案的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概况;项目工程组织实施主体及为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实施采取的措施;项目工程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区内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明确工程规模及标准要求);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设计(明确工程规模及标准要求);高标准农业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明确工程规模及标准要求);建设用地面积、房屋拆迁情况(分户(家)列表反映)及安置房建设安排;资金预算安排及筹措;农地流转、种(养)殖模式及责任落实;效益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审查主要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方案、地籍资料、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审核资料、各区提供的项目区现状图(含影像资料)、坐标图与规划图等资料进行。

  (四)土地整理复垦应符合《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应符合《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和国家水利部颁发的《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申报每年1次,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项目区建设从2010年开始,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规划方案应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实施的界限需在规划图上标明。

  二、项目实施

  (六)项目实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市、区国土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全程跟踪,督促检查。项目工程建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管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项目实施前、中、后应留下影像资料及相关台账备查。

  (七)项目应按规划方案有序推进,确保年度任务当年完成,按期交付验收。对项目区内应拆除的房屋,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完成房屋拆迁。对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项目申报机关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对未实施完成的项目不予验收

  (八)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工程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经审查论证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项目验收

  (九)项目验收分中期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竣工验收。项目中期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各区自行组织初验合格基础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行文申请。市级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市委农办、市农委、发改、水利、规划、建设、人力保障等部门进行,并提出验收结论意见。

  (十)项目中期验收在项目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和房屋拆迁工作量60%后进行,对照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审核项目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以及区级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查验是否按照批准同意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实施并实施到位,变更项目工程是否有依据。项目验收分外业、内业两部分:外业主要查验项目区规模、范围是否与规划方案一致,项目工程量是否全部完成,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建设标准》等规定的要求,拆迁农民安置是否到位。内业主要查验:农民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障是否落实,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否平衡,土地权属调整是否到位,农田种(养)殖计划及责任是否落实,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

  (十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及相关图件(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等资料。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工程实施(包括变更)情况、土地整理及建设用地复垦情况、农民安置补偿情况、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执行制度情况及后期管护情况等。

  四、相关政策

  (十三)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各区政府(管委会)、农林、水利、建设等部门在安排年度高标准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时,要向“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区内倾斜,优先支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十四)预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市专项预安排市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房屋拆迁需建造安置房用地启动指标,按项目中涉及拆迁农村住宅用地面积三分之一安排,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预安排指标在项目经验收后确定的项目区内建设用地复垦挂钩指标中扣还。

  (十五)加大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扶持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市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区内,努力编报并争取列入省以上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以争取省以上资金支持。市以上补助市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整理(不含建设用地,下同)资金每亩2500元,补助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每亩10万元。

  (十六)建立区级“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主体,各地须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不少于70%以及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挂钩指标补偿费、建设用地复垦挂钩指标有偿调剂费、土地出让收入等税费统筹集中,建立“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开设专户,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结算,专项用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筹措解决。

  (十七)市以上“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补助资金的拨付:

  1.市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经论证批准,同时区级统筹用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不少于市级首期补助资金进入专户后,按土地整理每亩500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每亩3万元预拨市级首期补助资金;

  2.项目区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和房屋拆迁工作量60%并经市级中期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市以上补助土地整理每亩1000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每亩3万元;

  3.项目建设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部竣工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付清市以上补助余款。凡列入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项目,以经省级验收确认的批文为依据,付清市以上补助余款;对项目区内申报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省级验收确认的批文为准,付清市以上补助余款。

  (十八)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监察、财政、国土要加强对各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是否统筹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农委、国土、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农业设施建设、土地监测、农田水利建设、安置房建设、环境整治等是否满足时序进度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及建设安置房规划的审核把关;市委农办、人力保障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区内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农民进社保的审核指导和督查,市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服务和督查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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