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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4 生效日期: 2009-11-24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同时,围填海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

  海洋功能区划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引导和调控海域使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围填海项目审批的依据。目前,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注意做好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区划修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注重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区划要根据涉及海域的资源条件、开发现状和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划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围填海的海洋功能区,要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并提出严格的管制措施。为做到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衔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期限统一调整至2020年。

  二、建立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

  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严格依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客观分析涉及海域的自然条件及面临形势,明确说明区域用海整体围填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方案和规划期限内年度围填海计划规模,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和评估。区域用海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其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国家海洋局关于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的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

  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成果上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区域用海规划予以审查,特别要对规划期内年度围填海规模能否落实提出明确意见。对符合要求并具备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条件的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在批准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开展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对区域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区内单个用海项目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海手续。

  三、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规范计划指标的使用

  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是切实增强围填海对国民经济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率、确保落实海洋功能区划、拓展宏观调控手段的具体措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填报下一年度本区域的围填海计划,经会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只下达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销。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不下达到地方,由国家海洋局在项目用海审批后直接核销。围填海年度计划中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混用。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项目,应当根据围填海项目用海批准情况在规划期限内逐年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

  四、依托规划计划制度,切实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通过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前,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和相关利益者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费用。

  五、切实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围填海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按季度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围填海实际情况,并于每年9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形成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对于超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区、市)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指标等进行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围填海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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