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司发法制[2009]18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使审批规范、高效、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申诉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第五条 ;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26日)第三条 。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二、三款,《市司法局关于执行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六)项);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一)项);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项);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三)项);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聘请律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项);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项);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四款)(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办理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详见下表:
序号 |
受理审批部门名称 |
地址 |
电话 |
邮编 |
1 |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
小木桥路268弄1号5楼 |
64434021 |
200032 |
2 |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
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
68609999 |
200135 |
3 |
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
天钥桥路380弄2号1楼 |
64692925 |
200030 |
4 |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
昭化路518弄3号 |
62527835 |
200050 |
5 |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
大渡河路1980号 |
52656672 |
200333 |
6 |
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
大宁路610弄15号 |
56774044 |
200072 |
7 |
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
四平路421弄20号 |
65074121 |
200081 |
8 |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杨州路583号 |
65895194 |
200082 |
9 |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
国货路288号 |
63162431 |
200011 |
10 |
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 |
瑞金二路410弄7-8号 |
64317777 |
200020 |
11 |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
余姚路177号 |
62990226 |
200040 |
12 |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
闵行区莘潭路384号 |
54955148 |
201100 |
13 |
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
宝山区友谊支路300弄218号 |
56609994 |
201900 |
14 |
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 |
嘉定区博乐路70-3号 |
59918148 |
201800 |
15 |
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
金山区石化板桥西路362号 |
67962253 |
200540 |
16 |
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3楼 |
57719907 |
201600 |
17 |
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
青浦区青松路231号 |
59735110 |
201700 |
18 |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 |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6号 |
57187148 |
201400 |
19 |
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 |
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578号 |
59610148 |
202150 |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书面投诉举报。详见下表:
序号 |
监督部门名称 |
地址 |
电话 |
邮编 |
1 |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吴兴路225号 |
24029836 24029799 |
200030 |
2 |
浦东新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 |
68543953 |
200135 |
3 |
徐汇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漕溪北路336号13楼 |
54891379 |
200030 |
4 |
长宁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长宁路559号 |
22050921 |
200050 |
5 |
普陀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 |
52564588 |
200333 |
6 |
闸北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新民支路28号15楼 |
63538180 |
200070 |
7 |
虹口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飞虹路518号1509室 |
25658569 |
200086 |
8 |
杨浦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平凉路852号 |
55218012 |
200082 |
9 |
黄浦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延安东路1234号25楼 |
63164594 |
200003 |
10 |
卢湾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重庆南路100号13楼 |
63310330 |
200020 |
11 |
静安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武定路969号10-11楼 |
52137230 |
200040 |
12 |
闵行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闵行区莘潭路384号 |
64985061 |
201100 |
13 |
宝山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宝山区西门街100号 |
56602119 |
201900 |
14 |
嘉定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
59990848 |
201822 |
15 |
金山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8号 |
57933373 |
200540 |
16 |
松江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松江区园中路1号 |
37735310 |
201620 |
17 |
青浦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青浦区青松路231号 |
59733757 |
201700 |
18 |
奉贤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8号 |
57184575 |
201400 |
19 |
崇明县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
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8号 |
59610253 |
202150 |
七、申诉途径: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
八、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查、决定、指派律师承办等(《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九、法定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
十、承诺审批期限:8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工作流程:
(一)接收材料。办理部门接待人员接待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咨询,按照法律援助条件、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接受申请材料,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二)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查意见。
(四)审核申请。办理部门业务负责人拟写审核意见。
(五)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六)送达并指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指派律师承办。
十二、申请书、申诉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非许可类)
申请人 |
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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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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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
住址 |
|
邮编 |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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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 |||||||||||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
法律援助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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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
序号 |
名称 |
来源 |
| |||||||
1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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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件□复印件 |
|
| ||||||||
3 |
□原件□复印件 |
|
| ||||||||
4 |
□原件□复印件 |
|
| ||||||||
5 |
□原件□复印件 |
|
| ||||||||
6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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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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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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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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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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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诉书
申诉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年
月日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文号),提出申诉。
申诉人申诉的事实、理由如下:
此致
司法局
申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