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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7 生效日期: 2009-09-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沪司发法制[2009]18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使审批规范、高效、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申诉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第五条 ;
  (二)《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26日)第三条 。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二、三款,《市司法局关于执行上海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第(六)项);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一)项);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项);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三)项);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聘请律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项);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项);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四款)(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办理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详见下表:
序号
受理审批部门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1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
小木桥路26815
64434021
200032
2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68609999
200135
3
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钥桥路38021
64692925
200030
4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昭化路5183
62527835
200050
5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大渡河路1980
52656672
200333
6
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大宁路61015
56774044
200072
7
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四平路42120
65074121
200081
8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州路583
65895194
200082
9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国货路288
63162431
200011
10
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
瑞金二路4107-8
64317777
200020
11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余姚路177
62990226
200040
12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闵行区莘潭路384
54955148
201100
13
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宝山区友谊支路300218
56609994
201900
14
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
嘉定区博乐路70-3
59918148
201800
15
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金山区石化板桥西路362
67962253
200540
16
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松江区人民北路7313
57719907
201600
17
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青浦区青松路231
59735110
201700
18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6
57187148
201400
19
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
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578
59610148
202150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书面投诉举报。详见下表:
序号
监督部门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1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吴兴路225
24029836
24029799
200030
2
浦东新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世纪大道20012号楼
68543953
200135
3
徐汇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漕溪北路33613
54891379
200030
4
长宁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长宁路559
22050921
200050
5
普陀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大渡河路16682号楼
52564588
200333
6
闸北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新民支路2815
63538180
200070
7
虹口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飞虹路5181509
25658569
200086
8
杨浦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平凉路852
55218012
200082
9
黄浦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延安东路123425
63164594
200003
10
卢湾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重庆南路10013
63310330
200020
11
静安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武定路96910-11
52137230
200040
12
闵行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闵行区莘潭路384
64985061
201100
13
宝山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宝山区西门街100
56602119
201900
14
嘉定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
59990848
201822
15
金山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金山区石化卫二路428
57933373
200540
16
松江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松江区园中路1
37735310
201620
17
青浦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青浦区青松路231
59733757
201700
18
奉贤区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8
57184575
201400
19
崇明县司法局监察和法制部门
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8
59610253
202150

  七、申诉途径: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
  八、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查、决定、指派律师承办等(《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九、法定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上海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
  十、承诺审批期限:8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工作流程:
  (一)接收材料。办理部门接待人员接待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咨询,按照法律援助条件、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接受申请材料,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二)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查意见。
  (四)审核申请。办理部门业务负责人拟写审核意见。
  (五)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六)送达并指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指派律师承办。
  十二、申请书、申诉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非许可类)
申请人
姓名
 
电话
 
 
住址
 
邮编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法律援助事项审批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诉书
  申诉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年
  月日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文号),提出申诉。
  申诉人申诉的事实、理由如下:
  此致
  司法局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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