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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陕财综[1995]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的资金来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陕政发(1995)5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道口办公室向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道口安全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管理等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工作由陕西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道口办)统一领导,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负责征收(新购车辆在办理牌照时征收),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第四条 陕西省境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交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标准及时间 
 
  第五条 凡车籍在陕西境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按照下述标准交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载重10吨以上(含10吨)的货车以及20座以上(含20座)的客车,每辆年收费40元;载重10吨以下、4吨以上(含4吨)的货车及20座以下的客车(含各类小轿车),每辆年收费30元;载重4吨以下车辆及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便摩托减半),每辆年收费20元。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第三章 征收及使用 
 
  第六条 各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将每月所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于次月5日前全额上解地、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于10日前将所辖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汇总后,全额上解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于15日前将集中的费用全额划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将款项如数上缴,不得拖延,不准截留挪用。 
  第八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手续费按财政专户金额3.0%计提,由财政厅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拨付省公安交警总队,各地市手续费由省公安交警总队据各地市征收情况拨付。 
  第九条 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收入月报制度。 
  各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在次月5日前,按照道口安全管理费收入月报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定并上报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各地市道口办一份;各地市交警支队汇总后报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汇总后报省道口办、财政厅。省道口办,省财政厅、省公安交警总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征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票据(证)一次交费,全省通行。 
  收费单位凭此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票据(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道口办逐级核发。 
  第十一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 各地、市道口办年初将本辖区监护工作费用预算和道口建设工程预算上报省道口办,由省道口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使用计划。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军车,武警部队、公安、残疾人自用车辆免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逾期不交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经济贸易委员会 
陕西省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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