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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3 生效日期: 2009-09-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文号: 广公消[2009]172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地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则上由支队负责,备案抽查原则上由大队负责。其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 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各支队应根据这一原则,从便民利民的层面出发,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工,报总队备案并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抽查
  (一)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www.gdfire.gov.cn)“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二)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备案凭证:在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网上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由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四)对于指定列入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如在备案受理系统中没有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其为抽查对象。
  (五)对于5月1日以前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5月1日后申报竣工验收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时,“消防设计备案号”一栏可填写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文书编号。
  三、其他
  (一)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式样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执行。在公安部消防局新版业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的流转暂不使用现业务信息系统,法律文书通过电脑制作,内部审批使用纸质文件。
  (二)部门联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沟通,按《消防法》和《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协调通报机制。
  (三)窗口受理资料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管理规定》明确的有关材料。
  2.“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所述消防产品信息可查阅总队及其他有关网站。
  4.在国家法律法规暂未明确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机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和监管等必须由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调整的事项前,经请示公安部消防局同意,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暂不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中所列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可要求其提供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参考。
  (四)档案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档案管理暂执行《广东省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目前使用的消防监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档案存档。
  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档案应进行备份保存,待公安部消防监督信息系统修改完善后,将有关数据导入数据库。
  (五)建审验收制度的过渡与衔接
  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199号)执行。
  四、生效时间
  本通知于2009年9月20日起实施。2009年5月15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暂行通知》(广公消字(200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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