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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1 生效日期: 2009-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9]141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2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8]104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7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保险金最低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8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0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略)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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