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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5 生效日期: 2008-10-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经发[2008]197号
各区市县经发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在全市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市经委会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08年10月25日-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执法行动目的与意义
  由于冬季取暖即将临近,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经营煤炭,给我市正常的煤炭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并带来不良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并针对当前我市煤炭市场存在的经营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经营煤炭、严重干扰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冲击经济发展等问题,市经委会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08年10月25日-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擅自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规范与整顿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大煤炭经营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与维护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执法行动主要内容
  (一)宣传教育与社会动员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煤炭经营的法律法规知识,动员并号召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动员全社会开展举报违法经营煤炭行为,充分发挥煤炭流通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积极配合执法行动工作,参与举报与制止违法经营煤炭行为,营造良好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氛围。
  (二)查处与打击违法行为
  依法重点查处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执法行动时间
  (一)宣传教育与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08年10月25-31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执法行动方案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调查了解全市范围煤炭经营违法行为状况,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执法行动阶段。时间:2008年11月1日-12月25日。按照法律程序和部门职责,对仍从事违法经营煤炭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上报阶段。时间:2008年12月26日-12月31日。总结与通报关于全市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执法行动成果,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经委赵文旗副主任任组长,市公安局宁民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区市县经发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电力处,韩广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召开联席会议。召开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与办公室会议,安排部署有关执法行动工作,研究执法行动较大问题,形成解决意见并予落实。
  (三)执法行动职责分工。市经委主要依法查处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擅自经营煤炭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在执法行动中依法维护与保障执法部门执法秩序和安全,阻止与打击抗法事件,打击严重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的经济案件。
  (四)各区市县经发局、公安(分)局要按照执法行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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