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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4 生效日期: 1994-12-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南京客运市场新秩序,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市建委、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共场所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使用。市客管部门应参与客运场、站的布局和规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中经营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与调整。 
  二、坚持和完善客运市场有偿使用制度 
  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客运车辆的发展由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根据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同时,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开展对拍卖前已无偿取得经营资格的客运车辆的有偿使用金征收工作,并尽快建立二级市场。 
  三、强化窗口地区客运站点的统一管理工作 
  机场、车站、码头、汽车站等窗口地区的客运站点,由所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设置,切实加强管理。站点涉及的产权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客运站点内的营运秩序和营运业务,由客管部门或客管部门委托的站点经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必须做到车排队,客排队,车客分离,统一调度,有序发车,并设置运价牌和租(乘)须知,规范服务标准。所有营运车辆顺序进站,服从调度,依次发车,严禁拉客和挑拣业务。全市客运站点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窗口地区的停车治安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工作。 
 
  四、使用统一的客运票据,确保国家税费足额入库 
  税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客运发票的统一管理。南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全市统一客运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印、发售和使用其它各类客票。公安、税务、客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和使用非法票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力度,管理好客运市场 
  市客管部门要在健全法制、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组织经营者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客运法规,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特别抓好开业前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凡培训不合格者,不准开业经营。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管理,要严格遵守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价、客管等部门,要把解决违反价格规定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对经检查或举报查核的多收费行为,除对责任人按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外,由经营者自费登报、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要对经营单位及领导予以处罚;对二次发生违章多收费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对20辆以下的客运经营单位年检查多收费超过5次,20辆以上单位多收费违章率超过2%的,在行业内通报或在报纸、电台上予以曝光,并予以停业整顿。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参加计价器年检,对误检超期继续经营者、私拆乱调计价器者、经营中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者分别予以罚款、强制更换计价器、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客运车辆必须依法营运 
  客运车辆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拉客,争道抢行。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或在公共汽(电)车站点以及人行横道线内上下乘客。市容、公安、客管部门要加强车容车况管理,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整洁,车况质量要符合规定、设备齐全、功能有效。 
 
  对客运过程中发生的违价、违章、违法案件,实行有奖投诉。对乘客投诉经营者违章违法行为和举报管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实行有奖鼓励投诉者,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机制。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察执法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运市场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秉公执法,认真查处,并奖励举报人。 
  七、改善环境,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市物价、市政公用部门要根据当前客运经营的情况,对现行价格提出调整方案,调整的原则是:符合政策,比价合理,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市计量、物价、市政公用部门要做好计价器的调整工作。 
  市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清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持证文明检查,依法管理。经营者对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举报,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从重惩处抢劫经营者财物和殴打、伤害从业人员的案件,对经营者举报的治安案件,要及时查处,确保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计委、公安等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低效交通工具在城区的发展,禁止三轮客货车、残疾人车无照行驶,严格执行限时、限路线行驶的规定。 
  市公安、工商、客运管理部门应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客运行为,管理好客运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维护城市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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