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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6 生效日期: 1992-04-0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外国人非法入境、在华非法居留现象日趋严重,除越南人、朝鲜人等从边境非法入境继而非法居留外,巴基斯坦、伊朗、阿富汗等国持有效签证入境而滞留不归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其中大部分人滞留北京,他们以“躲避战争”等为借口,向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申请难民地位,在代表处登记后,即靠代表处救济生活。广东上海等地也发现一些被香港、泰国退回而滞留我境的巴基斯坦人。在新疆境内滞留了一批到该地探亲、旅游、做生意的巴基斯坦人,他们在每年10月大雪封山前躲避检查,封山后又以路不通无法回巴为由而滞留我境内。此外,外国留学生毕业或退学、被开除后不按时离境而长期非法居留的也有增多之势。他们当中不少人从事倒买倒卖、走私、嫖娼、使用假美钞、报假案、诈骗等非法活动。最近两个巴基斯坦人和一个印度人在南昌以换美元为名骗取两个中国人的巨款后潜逃(已经抓获),已给我国社会安定、治安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尽快解决外国人非法居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尽快处理。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偏向。凡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不管是否在联合国难民署登记(难民署不得干涉我主权事务),滞留地公安机关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依法遣送出境。有身份证件的直接遣送,无身份证件的与有关使馆交涉认定国籍,签发证件后送走。国籍认定不了,外国驻华使馆又不认定而无处可送的,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二十七 条进行拘留审查,直至国籍认定遣送出境为止。被拘留审查人的生活标准除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者外,基本上和当地关押的中国人一样,不搞特殊待遇。对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有效地制止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各地应抓紧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处理完毕,最迟不能超过9月底。红其拉甫口岸5月1日开放,各地对需要遣送的巴基斯坦人应在4月30日前做好准备,以便尽快遣送出境。 
  二、严格检查入境证件,提高辨别真假护照能力。各地边防检查站对持伪造证件的外国人,不论其护照上是否已有我签证,一律不准入境。对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巴哈马、哥斯达黎加、巴巴多斯等国持旅游签证、无接待单位的游客,依法查验旅费,以签证内注明的在华停留期为准,旅费按每人每天100美元计算,无足够经济保障的,不准入境。对于从我国出境后又被退回的人员,应按从哪儿来退哪儿去的原则处理,一时无法退回的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绝不能注销原出境验讫章后放到社会上去。 
  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红其拉甫口岸的入出境检查和边境地区的管理。从现在开始,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就要着手制定5月口岸开放后如何加强检查的措施,防止证件不符或没有经济能力等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人入境。对目前已在新疆滞留的外国人要尽早遣送出境。今后在封山关口前,务必认真进行清查。对躲避检查、未在封山前出境的外国人,要集中管理、集中遣送。 
  四、遣送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下发的《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发[1991]12号文件)解决;如果确有困难,请报当地政府解决。 
  五、在处理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刑讯逼供,不得打、骂、体罚或采取其他有损人格的做法。在集中处理时要做好必要的安全、警戒、防范工作,防止逃跑或闹事。 
  本通知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在华非法居留的越南、缅甸、朝鲜等其他外国人。 
  请北京广东新疆于4月底,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于6月底前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部。 
 
 
199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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