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6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30元。章 丘市和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实际,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132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提高到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提高到1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