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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6 生效日期: 2010-01-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农村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搞活农村商品流通,营造更为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现就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着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小超市、大连锁”和“小网点、大网络”,推进以信息化、网络化、配送化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大力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以下简称“五新”)推广工作。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整合、优化、提升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络。到2012年,初步形成以供销合作社为农村流通的主导力量,以连锁配送为主要经营方式,以流通信息网络为支撑,以乡村集贸市场、零售网点和综合服务社为基础,以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连锁配送龙头企业为骨干,城乡市场相互融合,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消费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农家店)覆盖全省所有较大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承办企业所属农村经营网点的商品综合配送率达60%以上,综合服务社在建制村的覆盖面达50%;全省所有乡镇和农产品生产规模较大村建立农产品信息服务站点,具备开展农产品供求、市场动态、预测预报等综合信息服务能力。

  (二)工作重点

  ——建设农村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鼓励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强县(市)、乡、村三级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提高统一配送率,扩大农家店覆盖面,实行“一网多用”,不断拓展农家店经营范围,鼓励开展医药、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烟草零售、电讯器材、邮政代办、保险代理、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经营业务,提高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形成沟通城乡、便民利民的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支持农村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工作,推动汽车、摩托车、农机下乡。要力争三年内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搞好农机具、家用电器、摩托车、太阳能用具、沼气用具、电视卫星接收器等维修服务,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村消费。

  ——健全农资现代流通网络。鼓励大型农资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有序引导各种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引导农资流通企业在开展化肥、农药经营的同时,增加农业机械、小型农具、饲料、种子等品种经营,构建技物结合、综合服务的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发挥“双百市场工程”和“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引导作用,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较强商品集散功能的农产品区域性批发市场、产地批发交易市场,改造乡镇集贸市场。大力推进“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开展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交易市场和旧货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发展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完善和规范回收拆解处理体系。

  二、创新农村流通业发展模式

  (三)培育农村市场流通主体。鼓励、支持城市大中型流通企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鼓励各种所有制龙头企业与供销社基层网络对接,合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与各类龙头企业的联合、合作,加快社有资产的整合与重组,实现规模扩张。扶持发展为农民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等服务的行业协会、购销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鼓励各县(市、区)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开设适合当地需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大户和经纪人培训班,对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四)发展农村新型营销业态。加快构建以“龙头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为主要模式的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体系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培育和发展“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及多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大宗农产品的网上交易、会员制交易、代理交易、拍卖等交易形式。鼓励农村流通连锁网点采用银行卡结算,免收或降低网点刷卡费用,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

  (五)加快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全完善“福建三农服务网”为重点,整合各级各部门农村流通信息服务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运行监测和消费热点跟踪,加强商品供求信息发布,促进网上农产品营销,鼓励企业、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流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信息化资源,建立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组织信息技能培训,培育农村商务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应用互联网的技能,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开展网上农产品营销。

  (六)推动闽台流通业合作。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关联度大、具有较强辐射力的闽台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贸易企业和对台农产品物流中心,把沿海主要批发市场建成闽台农产品中转基地,发挥其商流、物流的双向辐射功能。进一步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口岸服务系统等综合服务体系,在福、厦、泉等沿海地区建设台湾农产品中转商流和物流基地。抓紧建设完善港口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港口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为台湾农产品商流、物流服务的储运设施、销售网络和相关物流平台。

  三、加大对农村流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七)鼓励金融资金投入。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要发挥农村信贷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流通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研发面向农村流通业企业多层次的金融产品,有重点地推广现金管理平台、特色产业链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等特色产品,有针对性地为农村流通企业提供信用证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存货监管融资等多种融资工具。创新担保方式,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推广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落实对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补贴政策。根据农村流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安排与其经营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采取“整贷零还”、“自助可循环”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农村流通企业经营现金流相匹配。各有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分工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

  (八)给予企业用地支持。各级政府应对农村流通业用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农村流通业用地比例,并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上给予优惠。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还未建设加油站的乡镇建设农村加油站的用地,由政府依据加油站建设规划确定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中小流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

  (九)落实工商扶持政策。对农村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的,在资金补助、用地安排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连锁经营政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除国家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年审。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国家鼓励类的商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流通企业负担。

  (十)方便农村流通主体税费缴纳。对农村流通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对供销合作社以及开展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行连锁企业总部经审批后统一缴纳税收,税收入库可在连锁店所在地办理。农村流通企业点多面广、地处偏僻,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网上申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

  四、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十一)赋予协调职能。各级政府要利用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扎根基层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和骨干力量。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省经贸委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开展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布局规划、政策实施、项目申报、建设督导等工作。建立加快全省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贸委和省供销合作社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农业厅、物价局、安监局、人行、农行、农发行、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拓展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吸引和接纳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将有关农业“五新”推广使用成效和市场对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等部门。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为农民开展商品购销、综合维修、科技信息、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提供便民实用的综合服务。医药、烟草、邮政、通讯、石油、建材、盐业、保险、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开展农村销售业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主渠道作用,统一配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财政部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经贸委、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财政部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整合有关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自2010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自2010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1000万元,通过配套、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项用于每年重点扶持10个县和10家大中型流通企业的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自2010年起三年内给予当年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市、区)各50万元的财政专项补助。

  (十四)做好农资储备。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和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制度,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继续实行由供销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化肥、农药淡季储备、救灾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营造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成效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公安、国土、建设、税务、工商、农业、金融、物价、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烟草、通信、出版、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督促落实,共同做好推进农村流通业全面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对影响农村流通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省级负责规划具有全省性和区域性影响、辐射范围广的大中型流通基础设施、配送中心、储藏、保鲜、运输等物流设施、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各设区市负责规划辖区内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流通设施建设;县(市、区)负责对县域内农村商品流通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

  (十七)强化监管。建立覆盖农村消费品、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电子监管网络,依法实行农村消费品、农资、种子、烟花爆竹经营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消费品、农资商品的进销台帐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形成质量可追溯体系。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的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行霸市、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和农民利益,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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