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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10年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4 生效日期: 2010-01-14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2010年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2010年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投资、消费对我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2010年稳定投资、扩大消费等扩大内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8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强对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和严格监管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4号)等政策文件。对2010年新开工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在财政支持、规费减免、土地供应、审批服务、项目融资等方面继续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扩大内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
  二、继续保持政府性投资适度增长。加快基础设施、功能性载体、生态环境、保障性住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等民生方面的建设力度,重点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建成投用。全面完成《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二项措施》(锡委发〔2008〕7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中心城区危旧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6号)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市(县)、区)
  三、进一步拓展社会投资领域。制订《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市政和园林局)
  四、大力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传感网、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生物、软件及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旅游、生产性服务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及项目认定办法,对被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财政支持、规费减免、土地供应、审批服务、项目融资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外资项目,由各地区对招商人员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各市(县)、区)
  五、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2010年安排市级重点项目170个,其中当年新开工项目57个。落实和完善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要素保障,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能级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市(县)、区)
  六、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投资适度增长,年内房地产投资增长10%以上。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对房地产新开发项目,凡容积率在1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可继续享受新开工项目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500套,保障廉租住房3800户以上。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遏止房价过快上涨势头。(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
  七、全面落实国家汽车、家电下乡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按7.5%征收。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大补贴力度,提高补贴额度,扩大补贴范围,汽车以旧换新单车补贴金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18000元。按照国家、省规定,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提高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新增一类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继续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
  八、积极扩大旅游消费。抓住上海世博会机遇,组织两地旅游企业全面对接,开通世博无锡专线。组织各景区、旅游企业、酒店联合互动,形成网络,集中推广旅游产品。对组织境外游客来锡的旅游企业,按照《无锡市入境旅游贡献奖励暂行办法》(锡财外金〔2008〕13号)给予奖励,对组织省外游客来锡的旅游企业,实施国内旅游组织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各市(县)、区)
  九、加强对旅游品牌的扶持。积极推进八个博览园、五大历史街区、蠡湖水上游、环古运河水上游等项目建设,整合旅游资源,创新旅游品牌。对旅游商品的创新设计、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品牌旅游企业、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景区以及省级乡村旅游区等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县)、区)
  十、加强对农村消费的扶持。安排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完善为农服务社及农村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及交易市场建设。2010年新增连锁放心门店100家以上,新建为农服务社30家,发展农资农家店20家,完成10家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供销社)
  十一、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加快无锡市民卡推广步伐,年内发卡50万张以上。促进银行与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增加城乡重点消费场所POS机具布放数量,扩大集中代收付业务范围。拓展网络、通信、文化、体育、休闲消费领域,提升餐饮消费、夜间消费等服务档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办、市银监会、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各市(县)、区)
  十二、加强对各类促销活动的扶持。继续扶持汽车、房产、美食、购物、农产品展销等节庆和促销活动。组织中心城区大型商业企业在城郊或农村地区开展各类促销活动,降低轨道交通建设对中心城区消费的影响。对税收增量较大的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举办各类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市(县)、区)
  十三、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确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探索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继续实施“两置换一转化”工程,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年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10%以上。根据价格指数变动及实际情况,实施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总工会)
  十四、完善社会保障。继续实施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推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确保年内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98%,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5%。年内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以上。基本完成政府办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明显降低药品价格,方便群众就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统筹安排各类扶持资金用于引导社会投资和扩大消费,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现代服务业和高效农业发展。2010年市本级安排5亿元,各市(县)、区配套11亿元,建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80%以上用于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市(县)、区)
  十六、继续实施新开工项目规费减免政策。对2010年新开工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继续执行《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锡政办发〔2008〕367号)中明确的11项规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综合体项目,继续执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中明确的规费减免政策,城市综合体项目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居住”一般指“酒店式公寓”;“商业”指大型购物中心或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楼宇商业区,不含建于住宅底层及周边配套的商业设施或开发的沿街商铺;“办公”指具有商务办公功能的高档写字楼;“酒店”指五星级酒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项目及大宗消费的信贷投放力度。对新增贷款、存贷比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明显提高的商业银行,给予经营集团一定额度奖励,确保年内贷款增长20%以上。对商业银行新签订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给予一定奖励。继续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补贴,提高国有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加大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十八、加大土地保障力度。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享受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政策。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项目用地。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自有原工业用地上扩建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十九、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继续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制度,服务项目办结期限继续提速50%以上,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全部纳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二十、积极鼓励对上争取。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企业债券、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国内政策性贷款,对争取到上述资金的项目,分类按比例给相应部门发放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加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放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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