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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6 生效日期: 2009-11-16
发布部门: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
  为了指导各地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经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新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
  一、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的工作范围
  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各级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指导工作的范围。但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医院等按照学组发【2009】2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基层医院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指导小组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由财政、司法部门成立的学习实践指导小组负责。
  二、在新社会组织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范围
  在新社会组织担任理事长(会长、院长、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院长、副主任)、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副院长、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在新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都要转党组织关系或临时关系参加本组织的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
  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个人已在第一批或第二批参加过学习实践活动,但未参加本组织开展的学习实践活动的,应当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但第一阶段的学习形式可以适当简化,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学习中央有关社会组织的论述、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辅导教材,重点放在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要按照学组发[2009]41号文件要求,在党的建设、自身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三个方面重点分析检查,要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制约本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三、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由谁负责?
  已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由党组织负责人为学习实践活动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负责人不是由新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应当在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邀请非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要抓紧建立党组织(含临时党组织),并参照以上原则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有党员但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在其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组织下,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四、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新社会组织如何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新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新社会组织党工委统一组织,或者由新社会组织的登机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
  五、在多个新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如何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在多个新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可根据其任职的情况,重点参加其中一个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但也须参加其所有任职新社会组织的征求意见、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材料)、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措施)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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