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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7 生效日期: 1991-01-1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 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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