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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1-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制定的《厦门市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厦门市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厦门市公安局
  为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本着“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强化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思明、湖里两区“禁放”禁得住,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限放”限得住,严禁违规燃放行为,不发生因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引起的重特大事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岛内“禁放”的思明、湖里区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酒店、酒吧、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及各类涉众庆祝、文艺活动现场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岛内“禁放”的思明、湖里区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食杂、日杂店及路面的流动摊(点)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四)岛外“限放”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合法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超量储存、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及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运输工具违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等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一)思明、湖里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保禁放工作落实,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政府要发布通告明确限放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区的公安、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共同组织管理好禁放区域禁放和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进行检查,对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三)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做好岛内禁放和岛外限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禁放法规宣传,维护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对限放有关规定的宣传,确保有序燃放,保证燃放安全。
  (四)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禁限放法规宣传教育,思明、湖里区在寒假前要组织一场遵守《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誓师大会,动员学生自觉遵守禁放法规,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事故。
  (五)文化部门负责查禁酒店、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焰火”)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城市执法部门要在除夕、初八、十五等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在禁放区域开展查禁工作,查获非法销售、燃放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限放区域销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保障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安全,发现有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要通过烟办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工商部门负责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禁放的宣传。
  (九)检验检疫、质监、供销部门负责对限放区域内合法批发、零售企业经销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确保销售的产品正规合格,防止事故发生;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十)交通部门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十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支持禁限放工作,并教育本单位职工树立守法意识。
  三、整治措施
  (一)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市民自律、安全意识。一是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加强对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高度,深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禁放宣传。厦门日报、厦门晚报要发表社论或评论,做好媒体公益性广告宣传;厦门电视台要做好滚动字幕宣传禁放烟花爆竹。二是各级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放寒假前集中进行一次遵守禁放规定的宣誓活动,并通过学生“带法回家”,把遵守禁放规定列入学生假期表现鉴定的一项内容。三是各区、街道、村居要通过发放《致居民一封信》、宣传车上街、悬挂横幅、标语、板报、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品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每个街道有一辆宣传车,每个社区有一个宣传站,每个公共入口(学校、楼宇、场所、人员聚集地)有“禁放”公告。宣传内容包括《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关于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禁放、限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及限制规定;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危害,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及近期查处的涉及烟花爆竹典型案例的数字、图片资料等。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烟办在节前统一举办春节禁放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
  (二)开展拉网式巡查检查,从严整治非法燃放、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活动。从现在开始到元宵节后,各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城区周边的检查。思明、湖里区重点抓好非法燃放、销售、运输的检查;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要重点抓好烟花爆竹经销单位和零售点的检查;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入厦、进岛通道的检查,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严防烟花爆竹进入思明、湖里区。加大对零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条件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并视情况责令停业。对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违法销售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
  (三)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安监、交通、工商、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严格依法打击非法销售、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广泛收集非法贩运、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线索,力争在春节期间侦办一批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各区要组织由公安、执法、区街人员、物业保安、治安积极分子等参加的联合执法组,在禁放区域查禁违规燃放行为,在除夕、初八、十五等重要时段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查禁,劝阻教育准备违规燃放人员,收缴违禁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上线进行处理。在查禁过程中要使用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取证,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托“110”平台向全市公布举报电话,各部门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有关非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对举报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提高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督导组,对各区各部门召开会议、制定方案、经费保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察组具体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监督、检查、考核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并适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除夕、初八、十五等重点时段,组织检查限放区域内控制力量落实情况;逐级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实名制”,对责任领导、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明确的文字记录,存档备查,为责任倒查提供依据。对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根据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到禁(限)放烟花爆竹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作为本区和本部门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和措施报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禁限放工作的顺利开展。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片包干,分解细化责任。
  (三)畅通信息,落实制度。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于2010年1月15日15时前报送工作方案,2月10日15时前报送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打击非法销售、储存、买卖、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的情况,2月14日(初一)、2月22日(初九)、3月1日(十六)15时前报送除夕、初八、十五工作情况, 3月3日15时前报送专项工作综合情况。遇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整治期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遇烟花爆竹伤人、火情,即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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