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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1-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云广发〔2010〕1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群众对监察对象的监督作用,促使机关各处室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运行管理、企业单位依法经营,推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兼职的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监察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有较为丰富的广播电视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朴实,公道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执行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作出的决策、决议的情况。
  (二)现场督促、纠正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向局监察室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三)反映、转递群众对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群众的申诉和群众对局监察室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参与行政问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信访接待;参与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明查暗访,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五)向群众宣传行政监察、廉政勤政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局作出的决策、决议。
  (六)受局领导和局监察室的委派,参加广播电视设备、办公设备等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节目购销、广告营销等招标的监督,参加广播电视事业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监督和督查督办工作及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力
  (一)为履行监察职责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评议权和建议权。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局监察工作会议,了解全局监察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建议要求落实情况。
  (五)获得与监察业务有关的书刊、资料,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及调研。
  (六)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认真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遵守监察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特邀监察员的形象。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聘任特邀监察员,由局监察室提出建议人选,经征得拟聘对象本人及其单位同意,报局领导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和《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证》。
  (二)特邀监察员每届聘期一年。聘任期满,特邀监察员身份自行终止。
  (三)特邀监察员聘任期满时,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聘任的特邀监察员在聘任前在全局范围内予以公示,聘任后进行公布。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一)局监察室负责对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
  (二)特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接受局监察室的管理和领导。
  (三)局监察室对特邀监察员进行登记和联络,安排监察工作任务,组织业务培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刊资料。
  (四)局监察室保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部门)的联系,通报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单位(部门)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待遇
  (一)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
  (二)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活动时,其所在部门(单位)在时间上应尽量予以保障,其参加监察活动时间应计入本人工作量。
  (三)特邀监察员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局监察室报局党组同意后给予表彰奖励,或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表彰奖励。
  (四)特邀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打击、迫害、报复特邀监察员的,将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的纪律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干预监察对象的正常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特邀监察员不得持《特邀监察证》从事与监察活动和特邀监察员身份无关的事项。
  (四)特邀监察员应自觉接受局监察室的管理,不得无故长期不参加特邀监察员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应当提前书面请假。
  (五)特邀监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故长期不参加活动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辞聘、续聘、解聘
  (一)特邀监察员在聘任期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职,本人可以提出辞聘申请,由局监察室审查并报局领导审定批准后,解除与其聘任关系。辞聘的特邀监察员需恢复特邀监察员身份的,由本人提出复职申请,按聘任程序办理。
  (二)特邀监察员在聘任期间违纪违法,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长期不参加监察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局监察室提出解聘建议报请局领导审定批准后,予以解聘。被解聘的特邀监察员,不得再选聘、续聘为本局的特邀监察员。
  (三)续聘特邀监察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颁发聘书和《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证》。
  (四)特邀监察员辞聘、被解聘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应将《特邀监察员证》交还局监察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察对象,含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局派出到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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