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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2 生效日期: 2010-01-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10〕15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命脉,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对种子工作、尤其是种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2009年12月,《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国办意见》的延续和补充,是完善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行动纲领。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把加强种子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举措来抓,切实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加快优质专用品种的推广步伐,完善种子管理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参公管理。《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7]2号)要求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各级农委要按照《国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的种子管理机构职责,抓住事业单位改革机遇,积极推进种子管理机构实行参公管理,切实加强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的工作,稳定管理队伍,强化管理手段,确保对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确保我省粮食生产安全。
  三、严格时限,大力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意见》要求到2011年全国农业县要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对没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县,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农业执法大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推动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农业部将对工作进展快、执法工作落得实的县进行重点扶持,省、市(地)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县级综合执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带动、宣传培训、重点扶持等措施,进一步加快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的进程,形成执法合力。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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