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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3 生效日期: 2010-01-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文号: 鲁保监办发[2010]6号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我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公司比较重视,能够按照有关要求操作,提高了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人工确认收费保单起保日期的限制。《办法》要求,通过人工确认收费的保单业务,其保单起保日期必须按“T+3”操作。在实际运行中多数公司反映保费到账日期无需等到3日后。经研究,系统起保日期可以突破“T+3”的限制,在保费实际到账后即可起保。请各公司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务必保证保费真实到账后方可确认。车险“见费出单”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二、扩大省公司统一打印单证的范围。《办法》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非车险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集中打印保单主要是为了保证保单信息的真实性,鉴于批单具有变更重要信息的效力,现明确要求:凡涉及保费变动的批单也要由省公司集中打印,同时配套打印回执并按与保单同样的程序操作。
  三、规范对分期付费业务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提示信息内容。为提示客户及时缴纳续期保费,《办法》要求各公司在特别约定中增加及时缴纳保费的提示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公司使用的提示信息不尽相同,为更好地起到提示缴费的作用,建议提示信息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定:“各期保费应按约定日期缴纳,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在未支付保费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办理。”
  四、非车险业务中团体客户缴费方式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各公司可在保单录入时将客户类型定为个人客户,可以选择POS机刷卡缴费方式,但公司财务凭证后需附有客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对于挂靠某管理企业(如某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而实际归个人所有的运输车辆,在投保道路客运(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时,可以刷卡缴费,业务档案中需留存实际车主与挂靠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复印件。
  (三)团体客户业务POS机刷卡缴费金额最高限由1000元调整至2000元。
  (四)对符合异地(仅指跨省)承保政策的统括保单业务、大型商业风险业务和总对总集团业务,可以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专门控制,通过投保人组织代码中地域标识信息与本省业务进行区分,可不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办法,公司应留存有关协议备查。
  (五)治安保险业务暂不列为省公司集中出单和见费出单范畴。
  (六)对于个别大型商业风险业务,如确需特别处理,可以与我局进行沟通,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突破有关规定。请各公司严格执行我局各项监管制度。我局将把各公司对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随时关注公司的制度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重点监管、依法处罚,并追究其省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戴艳君

联系电话:0531-85181061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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