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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9]17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许可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能力,进一步明确品种流向,严格按《大纲》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换证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对前一轮取证后未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品种数量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较大、未按《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和考核合格、以及相关人员未提供“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销、核减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的许可数量或不予换证。
  二、强化宣传教育行动。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禁毒办通[2009]79号),部署了今年年底为期两个月的易制毒化学品联合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工作,通过宣传标语、监督检查、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教育。对重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和集中经营的化工市场,要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题宣传教育,全面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加强重点品种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胡椒醛、邻氨基苯甲酸、羟亚胺、醋酸酐等重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要求执行相关流向管理制度,理清每笔交易记录;要根据以往企业记录凭证和合理需求,严格核实上述品种的生产、经营数量;对非法生产、销售问题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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