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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贯彻2009年能源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渝统发[2009]3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各直报单位:
  根据全国能源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重庆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和能源统计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能源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变动情况
  (一)《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表名更改为《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表式修改见制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法人单位,报送频率仍为半年报。
  (二)增加《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的电力供应企业,由重庆市电力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电企业直接向市统计局报送。报送频率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4日前。具体表式见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统计局和各直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和规范,提高源头数据质量,要特别注意保持能耗数据与经济发展数据之间的匹配关系。
  (二)有条件的区县统计局可结合本地区需要,借助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及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逐步开展编制本地区能源平衡表和测算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
  (三)进一步开展联网直报工作。2010年国家统计局将要求所有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有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工作,各地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2009年正式年报以四季度定报代替,单位数与工业年报保持一致。若个别企业的数据因正式年报与四季度快报差异较大,确需调整的,可在3月10日前告知市局能源处,方可重报。
  (五)各区县统计局需进一步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台帐,重点完善能耗指标与产值产量、增加值等经济指标的时间序列台帐,便于分析能耗指标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匹配性。
  (六)各区县统计局必须按时报送能源相关报表数据,同时需报送规范的文字说明,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季度报表还需在说明文件中附报“总体数据质量评估表.xls”(表式模板可从ftp://10.50.99.91/能源处文件夹内下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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