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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发[200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1月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好全市未参保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曾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实行了户籍改革的地方,为改革前的户籍)。
  截止2008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年满55周岁至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确需通过本方案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缴纳10000元;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再增缴1500元。
  三、待遇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在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
  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铜川矿务局、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所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铜川矿务局、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分别初审;中、省属驻铜其它单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市属各单位所属的未参保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超龄人员原所在企业已不存在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原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初审合格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按期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收缴发放
  市政府书面委托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中、省属驻铜单位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个人费用收缴及相关待遇发放工作;区县政府可书面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县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个人费用收缴及相关待遇发放工作。市、区县政府分别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缴清费用次月起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个人所缴费用发放剩余部分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资金管理
  费用收缴和资金发放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收缴费用及省、市、区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收缴的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所缺资金除省财政拨付50%外,中、省属,市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属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所需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省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正常发放。市劳动保障、财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七、组织领导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个人切身利益,而且关系铜川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成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广泛宣传,使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准确理解政策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调拨、监管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工作。对于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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